法纪视角:完善制度设计 解决“蚁贪”问题
在既打老虎也打苍蝇的反腐败战略下,蚂蚁搬家式的腐败案件正不断被查处。“蚁贪”者虽然处于权力金字塔的底层,但通常身居要害部门或在关键岗位,他们日积月累、零打碎敲、集腋成裘,屡屡制造令人错愕的惊天大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
“蚁贪”者虽“位卑职微”,但却人数众多,如果听之任之、随其发展、任其泛滥,不仅会出现更多的“蚁贪”者,而且还会使“蚁贪”逐步进化成为“鲸贪”,进而导致社会风气败坏、反腐信心受到打击、基层政权遭到动摇。解决“蚁贪”问题的关键,在于将“蚁贪”者手中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此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用制度的理性来束缚“蚁贪”者权力的狂放不羁,显得尤为重要并已刻不容缓。
一是实行权力合理分解制度。“蚁贪”者能够长期作案、频频得手的原因在于其手里握有过于集中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因此科学配置权力是解决“蚁贪”问题的根本。应根据权力制约原则,将能够形成专断和滥用的权力进行合理分解,使被分解的权力之间能够彼此联系、相互制约,以彻底铲除“蚁贪”赖以滋生的制度土壤。例如对资金划拨审批等实权部门,应配足相关工作人员并实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防止因权力缺乏制约而导致贪腐案件的发生。制度制定后应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无异于水中花、镜中月。案件中王艳之所以能够连续多次作案而没有被发现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单位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和出纳至少由两人进行分工合作的制度规定。
二是健全特殊岗位轮换制度。实践证明,特殊岗位轮换制度不仅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有利于增强发现和防范“蚁贪”者行为的能力,强化单位内部权力制约机制,不断降低廉政风险。应结合实际情况,对特殊岗位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员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轮换,预防和消除他们因长期在特殊岗位工作而滋生腐败的可能性;应从轮换原则、对象、范围、期限、纪律等方面对特殊岗位轮换制度进行不断的规范和完善,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防治“蚁贪”现象中的特殊作用。
三是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权力与责任密不可分,有权力的地方就有建立问责制度的必要。经过探索和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问责制度已逐渐成为悬在领导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问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责任承担相对模糊、问责内容较为局限、问责方式比较随意等问题。不断出现的“蚁贪”案件与问责制度的缺陷不无关系。应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对下属出现“蚁贪”且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对“蚁贪”者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以提高领导干部选好、用好、管好下属的自觉性,增强领导干部预防下属腐败的责任感,促使领导干部履行好应负的监督职责。
四是推行全方位审计制度。审计作为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有利于揭露和制止贪腐行为,促进经济责任的正确履行。应推进任前、任中、任后的全程审计制度,让新任干部不接糊涂账,在任干部不作违法账,离任干部不交马虎账;应实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切实做好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兼顾审计的公正和效率;应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一起,增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威慑力。
五是强化社会监督制度。“蚁贪”者多为基层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接触时间较长、来往频率较高、相互了解较多,人民群众对“蚁贪”这种身边腐败的感受更为深刻,也更为深恶痛绝。“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应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积极性,广泛利用微博、论坛、电视、报纸等监督媒介,揭露贪腐现象,提供案件线索;反贪腐部门也应积极回应群众和媒体关切,及时给予相关解释和答复,形成反“蚁贪”工作的合力,让心术不正者不敢贪、不能贪,有效防治“蚁贪”的出现和蔓延。(任文松)(作者系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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