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办案者说:“蚁贪”式职务犯罪亟待引起重视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贪官巨腐”类案件总能吸引众人眼球。而发生在基层单位处于权力“末端”犯罪人的贪污、受贿、挪用、职务侵占案件则往往容易被忽视。这类“蚁贪”式腐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犯罪人职务级别低。从查处的案件来看,“蚁贪”者一般不具有领导职务身份、行政级别低,大都是科级以下的工作人员,有些甚至是出纳、物业管理等非公务型岗位人员,属于单位的“小人物”。
二是犯罪人“免疫力”差。“蚁贪”者的文化层次比较低,同时认为自己职位低下,没有必要接受反腐倡廉理论教育,从而导致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
三是犯罪人作案的隐蔽性强。“蚁贪”者身份普通,工作内容简单,且往往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容易被忽视而脱离监管,导致一些“蚁贪”者虽然作案手段并不复杂,但不易被发觉。
四是犯罪人单次犯罪金额小。这类“蚁贪”式的犯罪人由于权力格局的限制,往往只能“贪小”,表现为一般单次犯罪的数额只有几千元甚至几百元,这样的犯罪方式也使得被发现的概率很小。
五是犯罪人犯罪的次数多。“蚁贪”者作案次数经常是少则几十次,多则上百次。蚂蚁搬家式的犯罪,积少成多,只要有机会,“蚁贪”就有转化为大贪、巨贪的可能。王艳案中,她在3年间连续侵占公司749万元巨额资金,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针对上述情况,必须不断加强对一线岗位人员的教育与管理,防止“蚁贪”现象的发生。(顾伟刚 刘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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