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曾是房管局长,母亲经营房地产公司,这是拥有11套房产的河南郑州“房妹”翟某的家庭情况。类似这样的公职人员亲属经商,在现实中并不鲜见,一些因贪腐行为被绳之以法的官员中,屡屡出现其亲属违法违规经商的情况,如中共河北省委原书记程维高纵容其儿子非法经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利用职权为其儿子开公司牟利;江苏省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利用其主管城建的便利条件为其儿子经商提供方便。
对于官员及其亲属经商现象,一直并不缺乏“说不”的禁止性政策规定和要求,早在198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曾经出台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公职人员亲属管理作了有史以来最严格的规定,其中规定,不得默许纵容亲属以本人名义牟取私利、为亲属经商创造条件、亲属不得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
2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3法治蓝皮书》,其中《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下简称报告)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以下简称调研组)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就人们对公职人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认识进行了问卷调查,调研组共向公职人员发放问卷1617份,向公众发放问卷1555份。
调查结果表明,当前公职人员对亲属营利性行为的认识存在误区,不少公职人员没有意识到亲属从事营利性行为违背了基本的权力伦理和法治精神。报告认为,目前规范公职人员亲属及相关人员行为的大多是一些党的纪律规定和政策性文件,系统性差,缺乏刚性和强制力,导致监管虚置,建议加强公职人员亲属营利行为的监管。
禁止亲属从事营利性行为尚未形成共识
调查显示,在对公职人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认识方面,公众的认识比公职人员清醒,公众反对公职人员亲属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人数要高于公职人员的人数。
61.4%的公职人员和66.1%的公众认为应当将公职人员直系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情况向社会公示;51.2%的公职人员和53.3%的公众认为应责令公职人员亲属退出营利性活动,或者责令公职人员辞职;35.5%的公众认为应当将公职人员直系亲属的违规获利所得上缴国库,而公职人员的比例仅为24.3%。
另外,仅有半数左右的公职人员同意应当责令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亲属退出或者本人应当辞去职务。 而且,不同年龄的公职人员对监管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认识也存在分化,年龄较大的公职人员比年轻公职人员的认识清楚,更了解相关政策。
调研组认为,长期以来,有关公职人员禁止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亲属范围一直存有争议,目前的规定仅是禁止公职人员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对旁系亲属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没有限制。
报告认为,这是公职人员隐性经商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在已经查处的公职人员腐败案件中,亲属经商办企业的不在少数,公职人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成功率远高于一般人,其中权力交易具有重要作用,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的亲属,如丈夫、弟弟、丈夫的弟弟等多人经商、办企业。
现实中,公职人员互惠亲属的现象突出,如公职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形成交换关系,其亲属的公司不在本人管辖的地区经营,而是在其他公职人员管辖的地区经营。比如甲在乙处经营公司,乙在甲处经营公司,这种行为与传统的以贪污、受贿方式谋利不同,其不仅规避了监管,获取了暴利,还赢得了勤劳致富的好名声。尽管2009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但显而易见的是,此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效力都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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