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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警惕"官员亲属经营所得"成腐败保护伞

2013年02月26日08:31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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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缺少法律权威

  报告认为,现行法律对公职人员亲属及相关人员能否从事营利性行为并无直接规定,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只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同时规定了公务员因亲属关系而实行任职回避的问题。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个意见是迄今为止对公职人员亲属及相关人员行为最严厉的处分规定,但仍然未涉及对公职人员亲属违法从事营利活动的法律规范。

  报告指出,各种与公职人员管理相关的法规缺乏刚性和强制力,尽管大多文件规定,公职人员要申报亲属经商情况、在管辖行业就业情况、出国情况,但这几乎只是形式上的规定,只要公职人员本人不出问题,其亲属仍然能我行我素,如果公职人员亲属实施了营利性违规行为,一般不会主动申报,即使申报了,违规的内容、违规的处理结果也不会向社会公开。

  由于没有公职人员亲属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程序等规定,公职人员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的信息很难被公众所知,无疑给公职人员亲属“暗度陈仓”从事营利活动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现实中,公众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督大多通过互联网爆料进行,求助于网络的根源在于缺乏有效的参与监督途径。

  公开是监管的最好措施

  报告认为,公职人员亲属违规营利性行为是规范公职人员行为中最为复杂、最难监管的一种行为,因此,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方式很重要,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公职人员亲属的管理,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只有彻底铲除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腐败行为产生的土壤,从制度上将其违规的空间挤压至零,才能奏效。

  除了原则性的要求,报告从制度和技术上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公开公职人员亲属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开是有效治理公职人员亲属经营性行为的有效措施。目前,公职人员亲属的相关信息不透明,如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是否存在公职人员之间亲属互惠行为、亲属收受礼品的情况、就业的情况,是否移居国外等等,公众都难知晓,公布此类信息,既可阻止公职人员亲属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也可消除谣言,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房产等不同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以考虑借鉴当前房地产管理和房价调控过程中实行的个人家庭拥有房屋情况的信息核查机制、一些地方法院试点的执行信息查询机制,建立规范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信息平台,集中共享不同部门掌握的公职人员财产信息。

  报告特别指出,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关键是解决法律授权问题,在法律上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的界限,免除金融机构以及有关机关对公职人员特定财产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允许相关机构依法提供相应财产信息,应当明确将依法提供公职人员相关信息设定为有关机构和部门的义务,允许反腐败专门机构在法定制度框架内建设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信息平台,共享、核查、分析此类信息。

  从技术上看,建立公职人员捆绑式个人结算账户即可实现对其资金的全方位监督,每个公职人员在银行建立一个唯一且终身的结算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所有账户都捆绑到这个主账户上,日常生活中大额的支付,比如超过5万元都必须用银行转账支付,收入支出都可以在这个主账户中查到,公职人员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在主账户中一目了然,无法用现金大额支付住房、汽车以及高档首饰等奢侈品,现金除了储藏家中无法使用。

  调研组认为,捆绑式公职人员个人结算账户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上依靠公职人员申报财产不实的难题,比公职人员公布财产制度遏制腐败更为有效。而且,这种制度还可以广泛适用于企业和其他领域,公职人员个人主账户信息由相关部门掌握并与其他部门共享,当然,一些公职人员仍然有规避的空间,比如可能出现利用其亲属开设账户规避监管的情况,因此,是否可以将公职人员直系亲属的账户也纳入捆绑式个人结算账户中,也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王亦君 董伟)

(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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