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书记任上贪污受贿 崔振中一审获刑17年
近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玉溪市红塔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崔振中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崔振中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1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崔振中原系红塔区第三届人大代表,曾任红塔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武装部政委。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1年11月间,崔振中在担任红塔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套现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344675元。2004年至2011年5月间,崔振中利用其担任红塔区委常委、武装部政委、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建设红塔区武装部办公楼、周转房、机关食堂、职工住宅楼、红塔区纪委办案点监控系统工程、红塔区纪委办案工作点装修工程等项目中,索要或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振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或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崔振中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属自首;其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继升 张萍)
(来源:玉溪日报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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