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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視制度如何持續發力

2013年06月18日07:38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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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央和社會各界寄予厚望的10個中央巡視組日前已全部進駐有關地區和單位開展巡視工作。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巡視組組長由“職務”變為“任務”,組長不再是“鐵帽子”,而將改為“一次一授權”。除此之外,中央巡視組巡視工作被賦予新的工作手段:抽查領導干部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專家認為,此次力度空前的中央巡視工作是十八大后黨中央一系列強勢反腐宣誓后的具體行動,也是對民眾反腐新期待的一種回應。

那麼,中央巡視組是如何巡視的?為何“隻報告,不辦案”?巡視成果如何運用和體現?巡視組是監督別人的,誰來監督巡視組?巡視效力如何保持?這些待解的問題為中央巡視組披上了一層神秘的面紗。記者日前就這些問題採訪了有關專家。

巡視組為什麼“隻報告,不辦案”

巡視和辦案分開,有利於保証各自環節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中央巡視組由誰巡視?巡視誰?怎樣巡視?媒體公開報道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等規定顯示,現行中央巡視組實施組長負責制,巡視組組長從已離開一線崗位、但尚未年滿70歲的省部級(正職)官員中選任。巡視組組長被任命后,工作至年滿70歲正式辦理退休,再另行調整。與以前的中央巡視組不同的是,此次巡視組組長改為“一次一授權”,意味著中央每次確定巡視的任務后,再來選定巡視組組長,巡視結束,巡視組組長的任務隨之結束。

巡視對象方面,《條例》規定,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主要是省部級領導干部,及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在巡視方式上,中央巡視組前往被巡視地和被巡視單位后,一般停留二至三個月,通過聽取匯報、列席有關會議、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民主測評、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受理群眾信訪和專題調研等方式進行巡視。

《條例》特別規定,巡視組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發現違法違紀問題隻需要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不查辦案件。

從成立之初,中央巡視的核心職責就定位於發現違規違法線索,為中央了解掌握地方政府領導班子及其廉政狀況提供信息來源。既然巡視組代表中央,發現貪腐問題直接處理豈不是更高效?為什麼“隻報告,不辦案”?

對此,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認為,“隻報告,不辦案”不是一個簡單的工作紀律要求,而是一個政治設計技術。

“作為上級監督權力的延伸,巡視權力事實上與下級領導權力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如果處理不當,巡視工作可能會發生越權現象。因此,‘隻報告,不辦案’的原則要求巡視組明確工作重點,重視發現問題,而不是去處理具體問題。這樣,既可以讓巡視組充分發揮其工作職能,不致陷入信息過載的境地,又可以讓巡視組理順工作關系,不致發生職能越位。”庄德水告訴記者。

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教授也持類似觀點:“巡視組‘隻報告,不辦案’,既符合巡視本身的定義,也符合我國的反腐制度設計。從制度設計來看,巡視組一直都不是案件查辦機構,中央巡視組巡視的對象是省部級領導干部,對這一級別領導干部的貪腐問題,一般應由中紀委查辦后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巡視和辦案分開,有利於保証各自環節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是理性監督的體現。”

“此外,貪腐問題雖然是巡視的主要內容,但並不是全部內容。”毛昭暉補充說,“比如,巡視發現的有些問題只是輕微的違規問題,不構成違紀違法,隻需以誡勉談話等形式進行提醒即可,並不涉及到辦案。另外,巡視還有可能涉及腐敗以外的問題。例如,中央的政策是否落實到位,地方新的領導班子履職情況等。有時候通過地方解決不了的問題,通過巡視組向上反映后,還可以幫助其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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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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