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成果如何才能更好地運用和體現
應建立巡視報告公開制度,且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根據規定,巡視工作結束后,巡視組應當寫出巡視報告,並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在15個工作日內向被巡視地區、單位提出改進意見。被巡視地區、單位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並且自整改方案報送之日起12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巡視報告歷來被視為中央巡視工作最重要的成果。如何才能讓巡視成果更好地利用和體現?毛昭暉認為,應建立巡視報告公開制度。
“作為巡視最重要的成果,巡視報告如果不公開,很多問題可能會被內部消化,不了了之,巡視的效用就大打折扣。但如果不分階段地全公開,也會造成一些工作上的被動。比如,涉及貪腐的問題如果過早公開,有可能打草驚蛇,不利於后續的辦案。”
“對於巡視報告,我認為應該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但是怎麼公開、公開的范圍是什麼、公開的時間如何把握等,還要有細化的標准和規定。”毛昭暉說。
庄德水也贊同對巡視報告的適度公開,他還進一步指出,對於巡視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情況,也應及時公開。“巡視成果不能僅僅停留在報告層面,而應有一個規范的成果使用機制。當前,要建立健全巡視報告制度,巡視組在完成具體巡視任務后,應向社會公眾公布相關巡視結果和處理情況,不能一巡了之。為了提高巡視工作的權威性,應要求被巡視單位限時向社會公眾匯報問題改進措施和整改情況,即把最終評判權交給社會公眾。”
事實上,《條例》對此已有所涉及:“除特殊情況外,被巡視地區、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但“一定范圍”的規定較為寬泛,專家呼吁應進一步明確巡視整改情況的公開范圍。
誰來監督巡視組
建立健全巡視問責體系是推進巡視改革的必要內容
巡視組是監督別人的,誰來監督巡視組?在庄德水看來,“誰來監督監督者”的確是一個現實難題。對此,他的建議是:“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巡視組工作人員要自覺保持廉潔性,與被巡視單位之間切斷不正當的利益關系,這是‘打鐵還須自身硬’的應有之義;二要引入社會公眾第三方監督機制,讓社會公眾知曉巡視的過程和情況,參與評價巡視組的工作績效。”
與此同時,庄德水還主張通過建立健全巡視問責體系來加強巡視工作的監督。“建立健全巡視問責體系是推進巡視改革的必要內容。巡視權力說到底是一種公共委托權力,它必須對社會公共意志負責,承擔起相應的公共責任。巡視權力的授予、行使、制約和終止等每一個環節都應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巡視問責的核心應該是績效問責,讓巡視組工作人員樹立績效觀念,明確責權利效之間的關系,避免產生‘隻巡不視、隻視不查、隻查不報’等問題。”
毛昭暉則認為,巡視組到地方巡視的過程,其自身也是一個接受監督的過程。“一方面,派出的巡視組要接受上級領導機關——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監督;另一方面,也要接受被巡視駐地干部和群眾的監督。此外,本次中央巡視採取組長一次一授權的方式,也可以有效防止權力濫用,有利於保証巡視結果的客觀合理性。”
毛昭暉認為,不宜建立過於苛刻的巡視問責體系。“巡視組並不是‘欽差大臣’,沒有辦案權,不易出現一般意義上的假公濟私、濫用職權等問題,如果建立過於苛刻的巡視問責體系,容易束縛巡視工作人員的手腳。”
“當然,巡視組有信息選擇、信息篩選的自主權,有權力就有責任,對此,《條例》已通過專章對巡視組和巡視工作人員的職責進行明確,並對巡視組和巡視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了相關規定。”毛昭暉介紹說。
記者查閱《條例》后發現,該《條例》已對巡視組失職行為的責任追究作出了規定:“巡視組對被巡視地區、單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屬於巡視工作職責范圍內的重要問題,疏於職守,應當了解而沒有了解,應當報告而沒有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紀律責任。”
此外,對於巡視工作人員“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隱瞞或者歪曲、捏造事實”等四種違紀違法情形,《條例》規定,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巡視效力如何持續
一靠中央的決心,二靠社會的民主監督
接受採訪的專家普遍認為,經過多年實踐,中央巡視工作在發現重大腐敗案件線索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如陳良宇、侯伍杰、徐國健、李寶金、杜世成、何閩旭等高級領導干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部分線索就是中央巡視組在巡視工作中發現的。同時,中央巡視工作能夠及時發現省部級領導班子的一些苗頭性問題,使之及時解決,在預防腐敗、糾正干部不正之風以及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正如庄德水所說:“巡視工作已成為黨內監督體系中最具權威性、動態化的監督方式。巡視工作雖然不直接處理具體的腐敗問題,但卻可以廣泛地收集違紀違法線索,所發揮的基礎性作用是其他紀檢監察工作不能代替的,為中央廉政決策提供了重要參考。”
但受訪專家們也指出,現行中央巡視工作也還有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如何對巡視信息進行符合性驗証、如何有效保護巡視中的舉報人和情況反映人、如何建立專業的巡視隊伍等。而這些問題歸結起來就是一個事關長遠的問題:如何保持巡視效力的持續性?
對此,毛昭暉認為,“一是要靠中央的決心,二是靠社會的民主監督。”在庄德水看來,巡視制度的權威性主要來自於上級機關,其工作的重要性也主要取決於上級機關的態度。在這種情況下,巡視工作的重點和成效很可能會因為個別領導人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針對於此,必須實現巡視工作的法治化,把法治精神融入巡視工作,用法治力量保障巡視工作的科學運行。”庄德水說。(邱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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