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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屆60村支書貪污“落馬”:佔地補償款不是“唐僧肉”

2013年06月18日08:23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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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臨清市檢察院在南水北調一期工程佔用集體土地補償領域查辦案件8件9人,辦案人員警示村干部——

佔地補償款不是“唐僧肉”

山東省臨清市魏灣鎮黃庄村原村支書兼村委會主任黃永俊,在年屆60歲的時候,因貪污國家南水北調一期工程佔用該村集體土地補償款21萬余元,被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截至目前,臨清市檢察院已在南水北調工程佔地補償領域查辦農村干部職務犯罪案件8件9人。

近日,該院對此類案件進行深入剖析,向臨清市委上報的《關於對我市南水北調工程引發職務犯罪情況的調研報告》得到該市市委書記王建鵬的高度認可,他在報告中批示:“檢察機關辦案不忘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對國家專項工程建設中出現的職務犯罪查處有力,提出的預防犯罪意見切實可行,請有關部門認真學習,切實抓好相關工作的貫徹落實,確保‘工程優質、干部優秀、資金安全’目標的實現。”

村官精心准備,隻為應對檢察機關調查

南水北調工程途經臨清市,佔用該市四個鄉鎮、辦事處,十余個村的幾百畝土地。國家按照佔地類別不同,制定了每畝3萬元左右不等的補償標准,已在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及時下發,各村集體被佔土地補償款則由各鄉鎮、辦事處經管站設立專門賬戶,統一代管,並依相應程序用於各村集體公益事業建設。

2012年6月,根據群眾舉報,臨清市檢察院立案查辦了南水北調工程佔地的代灣鄉東趙村原村支書及會計兩人共同侵吞集體土地補償款9萬余元案。后根據院領導安排,該院反貪局又對佔地較多的其他村展開初查摸排。

2012年8月15日,該院反貪局干警在初查南水北調工程佔地較多的黃庄村土地補償款下發情況時,發現有一戶叫張春艷的,名下顯示佔地7.68畝,領款21萬余元。一戶佔地這麼集中的情況比較少見,引起了辦案人員的注意。因該村支書兼村委會主任黃永俊外出,辦案人員找到村會計黃春林詢問情況。黃春林干脆地說:“我知道這個事,張春艷是黃永俊的妻子,當時測量工程佔地的時候,我們村兩委一班人商量的,佔集體7.68畝的補償款用張春艷的名字領出來,等將來村裡修路的時候使用。”

這樣一解釋,這筆款雖然領款手段有點違規,但系村兩委集體共同研究,又沒有個人佔用的情況,應該沒有什麼問題。擔心情況不實的辦案人員又到鎮經管站,查看黃庄村的賬目,發現這筆補償款在2012年3月已經記入村集體賬目,但細心的辦案人員又發現,在3月份的記賬憑証附件裡,竟然有一張6月份的百余元飯費的開支小票,這是怎麼一回事,是發票開錯了,還是有意為之?

辦案人員叫來黃永俊詢問情況,黃永俊的答復與黃春林一樣。但讓人意外的是,他還提供了村會計黃春林和村委黃子月的兩份書面証明,均寫明用張春艷之名套取公款,用於集體公益事業,系村兩委干部共同研究決定。

一般村裡干部共同形成意見,很少有書面寫成証明的,黃永俊第一次接觸檢察機關,即主動拿出書面証明,實在太反常了,莫非是為了應對檢察機關的詢問而刻意為之?

檢察官揭開真相,原來是貪心作怪

為了了解真實情況,辦案人員找到與黃永俊關系一般的黃子月,黃子月痛痛快快地講明了情況。原來,2012年8月5日,黃永俊把黃子月叫到家中說,他用媳婦張春艷的名字把集體佔地補償款領出來,放到村裡的賬上,准備將來村裡修路使用,這是他個人為村裡大家伙的事擔風險,黃子月作為村干部得寫個証明。事實上,黃子月之前根本不知道這件事,但礙於情面,他按黃永俊的口述寫了這份証明。

辦案人員乘勝追擊,連夜找到黃春林。經過做工作,黃春林交代,2012年7月,因為鄰村干部侵吞南水北調集體土地補償款被查處后,黃永俊坐臥不寧。他先是找到黃春林,讓他寫証明,証實這件事是村干部共同研究決定的。為做到萬無一失,黃永俊還帶著黃春林一塊找到鎮干部,說明村兩委共同研究用張春艷的名字套出集體佔地款,現決定將款交回鎮經管站,列入黃庄村賬戶,並要求鎮經管站會計把下賬時間提前至2012年3月。鎮領導干部認為黃永俊已交出公款,並要求下賬,沒有多想即安排經管站會計提前了記賬時間。這也就是辦案人員為什麼會在2012年3月的記賬憑証裡找到6月份開支單據的原因了。

后辦案人員查實,黃永俊早在2011年5月和8月及2012年1月即分三次提取了7.68畝集體土地的補償款,並轉賬給自己的親友使用。直到2012年7月,黃永俊才將貪佔的款項湊夠大部分,小部分用開支單據頂款,一次性交到鎮經管站,記入了黃庄村賬目。

掌握大量証據后,辦案人員再次傳喚黃永俊,黃永俊很快敗下陣來,交代了犯罪過程。

主管部門監管不力,村民不願“多事”監督

在法庭上,黃永俊辯解,他拿的是國家撥下來的錢,並沒有損害其他佔地群眾的利益,而且他作為村支書,為測量、核實、上報南水北調工程佔地做了很多工作,又沒領一分錢的加班費,用這種方式從中得點好處也是應該的。

黃永俊的辯解雖然有無理辯三分之嫌,但在農村干部中卻很有市場,也反映出這類案件存在的一些客觀背景。一方面,村干部工資待遇的確無法保障;另一方面,南水北調工程佔地屬農民各家各戶的,補償款都已分配到位,但屬村集體的部分,其他村干部不敢監管村書記貪佔款項,村民感覺事不關己,也不願意去關心、監督;再者,南水北調工程管理部門在工程佔地核定、上報等大量基礎工作方面,多依賴村干部進行,在上報材料真實程度方面的監督監管明顯不足。

考慮到南水北調工程僅完成第一期,今后還有后續工程陸續開工興建,仍將下發巨額佔地補償費用的現實,為從源頭上預防此類犯罪,臨清市檢察院一方面召集南水北調工程佔地的鄉鎮、村干部、群眾進行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向該市南水北調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他們在工程佔地面積測量、核實、上報及佔地補償款的下發整個過程中,嚴格依職責規定做到親力親為,並針對管理漏洞積極建章立制,做到及時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回訪,保証每一分錢都去向清楚、合法,防止各經手人員利用工作便利,從中貪佔工程款。(許秀立)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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