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雲南省昭通市公安局通報了一起武裝販毒案件。這個由5名犯罪嫌疑人組成的武裝販毒團伙引起了廣泛關注,為首的犯罪嫌疑人鐘禮勇本身是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法警,並常借助這個特殊身份開警車前往邊境販毒。
在此次打擊行動中,昭通警方收獲頗豐:繳獲冰毒14.81公斤、手槍3支、手槍子彈29發、電雷管189枚、土雷管108枚、小口徑步槍子彈29發、射釘彈220發、涉案車輛5輛、毒資60余萬元。
根據警方的調查,鐘禮勇2005年考進法院從事法警工作,經常身帶手槍、嗜賭如命。自2007年以來,他和一個同學經常利用警車或特種車輛,運毒到昆明、四川、重慶等地銷售。
雖然昭通警方並沒有通報鐘禮勇使用手槍、警車的更詳細的情況,但在長達五年的時間裡,“開警車販毒”令人震驚。
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員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鐘禮勇是聘用制法警,無權配用槍支,但警車被其濫用的情況確實存在。不過,這名工作人員拒絕回應該院的警車管理制度,其理由是:案件尚處於公安機關調查階段,“不清楚情況”,暫時不接受採訪。
“這反映了當前警車管理和使用的混亂現象。”國家行政學院竹立家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警車濫用主要源於缺乏有效的問責機制,“法院的領導應該承擔重大責任”。
警車管理規定不公開等於沒監督
2006年,公安部頒布實施修訂后的《警車管理規定》。這部總共24條的規定是以公安部令的形式發布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警車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執行緊急職務。
竹立家表示,作為公車的一種,警車的使用應該更加嚴格,具體表現在“登記制度”上,“警車的使用,應該經過管理部門登記,不能夠隨便就開走使用。在美國,警察隻有在巡邏的時候才能夠使用警車,上下班嚴禁使用警車。”
實際上,早在2007年,公安部就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警車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其中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要加大對警車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現場督察力度。如果發現公安機關警車及駕駛人違反警車管理規定的,“要予以制止或糾正,並將有關情況及處理建議及時通報警車所屬單位”﹔發現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警車及駕駛人違反警車管理規定的,要認真登記警車及駕駛人信息和違規情況,及時通報各自所屬部門,“不做現場處理”。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通報有關單位、不做現場處理,這使得違規使用警車的人有恃無恐,至於是否追究責任、怎麼追究責任,也就成了各部門自己掌握處理的“私事”。目前來看,一些單位自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大多沒有公開,在某種程度上,不公開就是沒有監督。
“執法和司法機關的警車濫用、私用,甚至進行走私、販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屢見不鮮,”竹立家說,這使得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警車濫用,先問責領導
根據《警車管理規定》,不同單位的警車用途都有明確規定,如法院“用於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車、刑場指揮車、法醫勘察車和死刑執行車”屬於警車。但對普通百姓而言,還是從車的外觀來感受警車的,比如統一的顏色、車徽、字樣等。雖然顯眼標識將警車置於公眾的眼皮子底下,但並不能讓使用者心懷忌憚,各地“警車私用”的例子屢屢見諸報端。
5月22日,山西省武鄉縣人民法院紀檢組組長張某因警車私用被免職。根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通報,張某開警車在北京辦私事,后由一名商人幫助開車,非警務人員駕駛警車屬“嚴重違紀”。
4月25日,湖南省岳陽市一名民警開警車在駕校練車,當事民警被禁閉5天。
3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宿鬆縣一名交警開警車“搬家”,后被責令做檢查。
雖然都是“警車私用”,但各地對當事人的處理結果卻非常懸殊。
《警車管理規定》第23條列舉了八種違反規定的情形,如駕駛警車時不按規定著裝、攜帶機動車駕駛証、人民警察証,不按規定使用警車或者轉借警車的,要依據人民警察法和道路安全法的規定,對“相關人員”給予處分。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警車管理規定》裡只是說“處分相關人員”,既沒有明確誰是相關人員,也沒有明確不同類型的處分方式。這就留下了很大彈性的處理空間,常常從輕發落或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隻有成為社會熱點時,才會動真格的。
在竹立家看來,警車濫用嚴重,主要是缺乏有效的問責機制。
“首先,必須把板子打在這些機構的負責人身上”,竹立家說,問責分為政治問責、行政問責和道德問責,對警車使用單位的“一把手”,應該進行政治問責。
竹立家表示,即使一些單位沒有出台更詳細的問責機制,但並不是說“無法可依”。
“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本身就要按照憲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他說,因為管理不到位出現了使用警車違法犯罪的現象,這違反了憲法原則,影響更惡劣。
不過,竹立家坦承,這個問題“真正落到實處的屈指可數。”要解決當前公車、警車使用和管理上的問題,當務之急在於進行“嚴厲懲處”。
“對濫用公車現象進行嚴厲懲處,直接當事人該開除就開除,領導人負起該負的責任。” 他說。(記者 李麗 實習生 張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