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加坡制度反腐
美國自上世紀20年代起的半個多世紀內,美國正值從農業國家向工業化國家過渡的轉型時期,工商業迅速興起成為“權錢交易”滋生的溫床。隨著文官錄用制度的改革、中產階級社會成型,美國社會對濫用公權問題日益警覺,民眾對政治清明、廉潔訴求強烈,從而對立法(國會)、執法(聯邦政府)層形成改革壓力。
在這樣的背景下,1978年美國出台《政府道德法》,成為當代美國反腐制度的法律基礎。《政府道德法》是在民意壓力之下產生,並不斷完善的。1989年,國會修訂了該法案,將適用范圍從行政部門擴大到立法和司法部門。
以規避利益沖突為准繩,《政府道德法》開篇就是財產申報制度,規定公職人員必須向相應的聯邦或州級機構進行申報。申報內容包括個人、配偶及受撫養人的收入、收受禮物、個人資產、負債額度以及房產、資產等情況。所有國會議員、最高法院大法官也須申報財產情況。
此外,該法還規定,國會參眾兩院議員在公職工作之外的收入不得超過公職工資的15%。
在這項立法基礎上,美國還推出了約束行政部門公職人員的行為准則。1989年,時任總統布什下達總統行政令,要求政府道德辦公室負責起早一份“單一、全面而清晰的道德准則,要求客觀、合理且有操作性”。1993年,政府道德辦公室擬定的《行政部門雇員道德准則》正式生效,對利益沖突、濫用職權等方面列出了標准。這一標准全面細化了公職人員公費招待、旅游、財產申報等行為准則。
該准則主要針對“禮物”的收受,規定政府公職人員不得接受每份超過20美元的禮物,每年接受同一人員或機構的禮物累計不得超過50美元。准則對“禮物”的定義很廣泛,包括一切有市場價值的有形或無形的商品,比如各種禮物、宴請、商業活動、出國旅行等,以防范以權謀私。
奧巴馬去年11月還簽署了《加強檢舉人保護法案》,保護對象為檢舉政府官員腐敗、浪費和濫用權力的聯邦雇員。此外,法案加大了懲處打擊報復檢舉人的行為的力度,並在一些機構中派駐“檢舉人保護巡視員”。
新加坡歷史上的新加坡一度貪腐橫行,特別是在二戰后殖民地當局時期。李光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1959年上台后,反腐敗是其著力強調的執政綱領之一。國會在1960年初通過《預防腐敗法案》,以取代此前的《預防腐敗條例》。當時的內政部長王邦文在國會明確表示,政府決心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腐敗發生的機會,使腐敗更容易查知,並對腐敗者嚴懲,嚇阻可能的腐敗行為。
新的反腐法律更加詳細。首先,對包括收受好處的各種形式進行了定義,如規定“賄金”包括任何有價值的物品﹔其次,加重對腐敗罪的懲罰,如將腐敗刑事罪判處的最高監禁期限提高到5年,且賄金全部罰沒,附加額外罰款。此外,新法最重要的變化是給予反貪機構——貪腐調查局更大權限,探員有權搜查、逮捕涉嫌貪腐的官員。新法規定,貪腐調查局接受匿名舉報,保護舉報人。
新加坡當局此后不斷推動修法。1963年的反腐敗修正案要求涉案嫌疑人必須與貪污調查局合作,出庭作証或接受詢問。1966年的兩項修訂案,一是即便當事人實際上沒有受賄,隻要有受賄意圖,也可能獲腐敗罪名﹔二是規定《預防腐敗法案》適用於新加坡駐外使領館和駐外人員。1981年的修訂案規定受賄者要等額上交賄金,否則從重處罰。
1986年,涉嫌受賄的新加坡國家發展部長鄭章遠自殺,促使政府再一次推動修法,規定法官可以判決罰沒因貪污獲得的收益。如果被告已經去世,而其名下地產或資產超出已知收入來源的數額,可以視為貪污所得。1989年,國會授權法庭凍結和沒收貪污者的產業和資產。
新西蘭芬蘭注重全面監督
新西蘭新西蘭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在新西蘭反腐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它主要是由議會監督、專門行政監督機構和內部監督三個層次構成。
新西蘭大法官和審計長等承擔監督政府的職能,他們均由議會任命,對議會負責,擁有獨立預算,不隨政府更迭而替換,可對政府形成有效監督。
1962年新西蘭議會頒布行政監察專員法,由此設立行政監察專員公署。該機構在南、北兩島最大的城市奧克蘭和克賴斯特徹奇設立分支機構。監察專員獨立調查、辦案,不受任何部門和官員的干擾。
政府各部門內部也設立監督機構。公務員也可對部門內部的違規和腐敗行為進行實名舉報,相關機構會對舉報人的信息進行保密。
以上廉政監察機構針對公眾投訴進行調查后,會形成報告,建議某些部門或官員對濫用行政權的行為採取一些補救措施。如果建議得不到採納,可以採取進一步措施,如監察專員可以向總理提出報告並請求干預,以及向新聞媒體和公眾公布報告內容。
專門機構、全體公民和輿論的監督形成一張強大有力的社會監督網,對政府依法行政、公務員依法辦事以及制止貪污賄賂等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芬蘭在芬蘭,公職人員廉潔意識很強,不輕易觸碰腐敗紅線,在政府內部和整個社會范圍內也形成了有效的監督氛圍。芬蘭議會和政府設有專職監督人員,同時也歡迎公眾舉報和媒體監督。
一是設立專職監督職位。議會監察官和政府司法總監是芬蘭國家和政府機構中的最高督查官員,一般由著名法學家擔任。主要職能是依據憲法監督總統、內閣成員以及政府官員的所作所為。芬蘭議會有一名監察官和兩名副監察官,由議會選舉產生。芬蘭政府有一名司法總監和兩名副司法總監,由總統任命。
議會監察官行使監督權,確保公共機構和官員遵守法律,也受理群眾舉報。如果議會監察官和政府司法總監收到同一份舉報,該舉報由先收到者受理。
根據憲法,政府司法總監可以出席內閣會議,監督政府所作決定是否合法,同時對政府各級官員進行監督,並有權隨時要求政府官員對自己的行為作出解釋。
司法總監接受和審理普通公民、團體對公職人員的舉報,並對案件進行調查﹔對官員的不當行為提出警告﹔對嚴重違法的官員提出起訴。司法總監還可以根據輿論和媒體透露的有關情況立案調查。
二是重視公眾舉報。在芬蘭議會和政府網站上,有公民如何舉報的詳細介紹。例如,可以舉報什麼人、什麼事、如何舉報,並告知議會監察官或政府司法總監將如何調查等。網站上說明,任何公民都可以以信件、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對議會議員及政府官員的不法行為進行投訴。據了解,議會監察官每年都收到數千個投訴。
三是媒體曝光丑聞。政府官員一旦有丑聞被曝光,就會威信掃地,甚至被起訴。
2011年7月,芬蘭電視四台披露了幾名新當選議員過度使用出租車的事件,將當事人姓名和每月花費的出租車費悉數曝光。報道稱,議會議員每年要花費50萬歐元坐出租車,約100萬歐元坐飛機,這些都是納稅人的錢。這一報道引發了芬蘭民眾的質疑。民眾認為,芬蘭公共交通四通八達,為什麼議員辦公不能搭乘公交車?那次報道促成議會此后對議員搭乘出租車採取一定的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