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反腐一以貫之
中國共產黨從成立之初就開始重視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早在1926年8月,針對當時黨內出現了少數人貪污腐敗的現象,中共中央頒布了黨的第一部懲治貪污腐化分子的法規文件《關於堅決清理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鮮明地表達了從制度上同腐敗現象進行斗爭的堅決態度。
有研究者指出,新中國成立以后,雖然黨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步入良好開端,但在反腐敗路徑選擇上則主要採取了“動員民眾”的運動反腐方式,希望通過群眾性政治運動來解決腐敗問題。應當看到,這一時期開展的運動雖然在遏制腐敗上曾經發揮了積極效應,但這種效應是短期的,更無法從深層次解決問題,直到“文革”爆發,黨和國家法律制度體系遭受全面破壞。
因此,改革開放之后,反腐倡廉建設的一個最大變化,就是實現向制度反腐的回歸。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恢復中央紀委並重建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機關。
檢察院、法院和監察部等司法機關和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在這一時期相繼恢復重建。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於1989年8月設立了貪污賄賂檢察廳,專門負責腐敗案件的調查。
1980年,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等一系列法規條例,逐步確立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黨風廉政建設戰略,推動反腐倡廉建設走上一條不搞政治運動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設的新路子。
其時一項裡程碑式的思想發展,是鄧小平明確提出必須把黨風廉政建設與制度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因此,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
此后,1993年1月,中央紀委、監察部開始合署辦公。
1997年,黨的十五大又提出“標本兼治”的思路,逐步加大制度反腐的力度。
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第一次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同年12月,中國政府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標志著在經濟全球化和腐敗全球化的條件下,我國的反腐敗工作實現了從關門反腐敗到開放地反腐敗的重要轉變。
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十六字戰略方針。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頒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這是我國廉政制度完善的重要標志。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認為,“懲防體系”的提出,把反腐敗提到又一個高度,既有國際化的需要,也在國內形成一種戰略安排和規劃,是反腐倡廉非常重要的亮點。
按照這一思路,黨中央進一步加大制度建設力度,以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體系,標志著黨的反腐倡廉建設開始進入到體系反腐的新階段。
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再度強調,“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
2008年5月,《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工作規劃》頒布實施,建立懲防腐敗體系並實行每五年為一個周期的工作規劃制度。外界普遍評價,這是中國共產黨的一項重大創新。
一組數據,便可以從一個側面體現多年來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成果。據了解,截至2012年8月,中央和國家機關制定反腐倡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共計775件,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反腐倡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文件規定1538件,內容涉及權力制約和監督、違法違紀行為懲處、廉潔自律、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等反腐倡廉建設的各個領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認為,反腐核心就在制度。盡管我國的腐敗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腐敗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但是基於制度建設的方向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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