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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院工作報告詞解

2013年03月11日08:06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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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檢察院職責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履行批准和決定逮捕、提起公訴、職務犯罪偵查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等職能,主要包括:(1)對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其他偵查機關,下同)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訴;(2)對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直接立案偵查,決定是否逮捕、提起公訴;(3)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4)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協調配合、監督制約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和機制,保証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時進入司法程序。

  ●涉眾型經濟犯罪

  指涉及眾多被害人,特別是涉及眾多不特定受害群體的經濟犯罪,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此類犯罪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經濟社會穩定,始終是檢察機關懲治犯罪的重點。

  ●職務犯罪

  指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其中,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以及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包括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行賄、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侵權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証、虐待被監管人、報復陷害和破壞選舉等犯罪。

  ●涉農檢察工作

  指檢察機關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為促進解決“三農”問題、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開展的工作,主要包括依法懲治危害農業生產、影響農村穩定、侵害農民權益的刑事犯罪,查辦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等領域職務犯罪,辦理涉及農村土地征用、農民權益保護等民事行政申訴案件。

  ●支持起訴

  指檢察機關對國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侵害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等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支持受害單位或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派出檢察室

  指為推動檢力下沉、工作重心下移,近年來一些基層檢察院在轄區內人口較多、輻射功能強的鄉鎮、社區探索設置派出檢察室,負責受理舉報、控告、申訴,開展法制宣傳和犯罪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等工作。

  ●刑事和解

  指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對於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訴,或者建議人民法院從寬處理。

  ●檢調對接

  指為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檢察機關對於受理的民事申訴案件、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先行調解,根據調解情況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共同促進當事人和解息訴。

  ●涉罪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

  指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涉罪未成年人的案件,依法審查逮捕的必要性,嚴格控制逮捕的適用,做到少捕、慎捕;對已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及時建議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分案起訴

  指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礙查清案件事實和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分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分案起訴有利於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益,更好地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輕罪記錄封存

  指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后,除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涉罪流動人員管護教育制度

  司法實踐中,一些涉嫌輕微盜竊、傷害等犯罪的外來流動人員,由於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和合適擔保人,導致取保候審困難,羈押比例較高。針對這一問題,一些地方檢察院會同社區、企業探索建立管護教育基地,為涉嫌輕微犯罪的外來流動人員提供擔保、食宿、幫教、心理矯治和勞動技能培訓等,使他們能夠依法被取保候審,並加強對他們的教育、管理和感化。

  ●社區矯正法律監督

  指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和宣告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檢察機關對執行交付、監督管理、教育矯正等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12309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站

  為方便人民群眾舉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9年6月開通12309舉報電話,舉報網站新域名www.12309.gov.cn同時啟用,此后各地檢察機關陸續開通了全國統一的12309舉報電話。群眾可以在任何時間撥打電話或登錄網站進行本地或異地舉報。

  ●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制度

  指各級檢察機關對上年度本轄區內職務犯罪的發案情況、特點規律、原因和變化趨勢進行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對策,形成綜合報告提交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參考。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

  指為預防和減少賄賂犯罪,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檢察機關運用計算機技術對行賄犯罪信息進行分類錄入、存儲和管理,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由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作出相應處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場准入、降低資質等級等。行賄犯罪信息的查詢期限為10年。2012年2月,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實現全國聯網。

  ●刑事訴訟監督

  指檢察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包括:(1)立案監督,即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2)偵查活動監督,即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3)刑事審判監督,即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法律監督。

  ●量刑建議

  指為加強對人民法院量刑活動的監督,促進量刑規范和公正,檢察機關在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同時,就被告人依法應被判處的刑罰種類及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建議。

  ●死刑復核法律監督

  指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活動實行的法律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死刑二審裁判確有錯誤、依法不應當核准死刑等情形的,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

  指檢察機關依法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以及監管場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

  ●刑罰變更執行

  指對正在服刑的罪犯,依法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民事行政訴訟監督

  指檢察機關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調解書或行政裁判,認為符合法定條件需要再審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和民事執行中的違法情況,提出檢察建議。

  ●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

  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通知,明確了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的范圍和程序,並在山西、上海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人民監督員

  為加強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經中央同意,從2003年9月起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目前,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有人民監督員16622名,主要對職務犯罪案件的下列七種情況實施監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証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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