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3人受賄的近90萬元中,從廉租房、棚戶區改造的承建商處索取好處費近60萬元
● 一個老、少、偏、窮地方的廉租房項目,竟然成了房產局管理者的集體“提款機”
□非常案件
20年前的1993年,湖南省新晃縣房產局局長、副局長、施工管理員曾因受賄被一鍋端。20年后的2012年,同樣是新晃縣房產局,局長全某,副局長李某,分管辦公室、財物的黃某,再次因貪污、受賄被一鍋端。
12月10日,經湖南省新晃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全某、李某、黃某犯受賄罪、貪污罪,分別被新晃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年2個月、5年2個月。這起在新晃當地引起較大反響的房產局窩案終於有了結果。
新晃縣檢察院相關人士近日向《法制日報》記者獨家披露了此案的具體細節,並表示,近年來各地房產局的腐敗窩案之所以層出不窮,就是在於缺乏系統、有效、有力的監督和制衡。為此,要想有效地遏制房產局的腐敗窩案,亟待切實強化內部和外部監督,尤其要引進更多更為全面、有力的社會監督。
縣房產局集體貪污受賄
“新晃縣房產局又出事了。”2012年5月23日,新晃縣房產局原干部黃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后不久,新晃縣房產局原局長全某、原副局長李某分別於6月15日、7月5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隨后不久,3人分別被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一時間,“新晃縣房產局局長為何被抓”等消息開始出現在當地一些網絡論壇上,並逐漸成為當地民眾討論的焦點話題。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2年2月,全某在擔任新晃縣房產局局長期間,先后25次非法收受廉租房開發商等人財物共計42.73萬元。2009年至2012年2月期間,先后8次通過虛開發票或虛開發票到其他單位報賬、應當入賬不入賬等方式,個人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0.6994萬元。全某在接受紀檢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並積極退繳贓款人民幣4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年初,李某在擔任新晃縣房產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向他人索要財物11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6.3萬元。2010年至2011年,兩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分得現金1.4萬元。在接受紀檢部門調查期間,李某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並向偵查人員提供他人受賄的犯罪線索,並經查証屬實,有一般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9月29日,李某積極退回贓款14.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2年春節前,黃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19次收受他人財物,或者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0.93萬元。2009年至2012年春節前,利用分管財物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以個人消費發票或者虛開發票到單位報賬、應當入賬而不入賬等方式,侵吞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9.6858萬元。黃某在接受紀檢部門調查期間,檢舉他人違法犯罪行為,其中部分經查証屬實。9月29日,主動退回贓款46.398萬元。
廉租房項目成領導“提款機”
“翻閱案卷,我們痛心地發現,在他們3人受賄的近90萬元中,從廉租房、棚戶區改造的承建商處索取好處費近60萬元。一個老、少、偏、窮地方的廉租房項目,竟然成了房產局管理者的集體‘提款機’。”辦案檢察官說,在這起房產局的腐敗窩案中,廉租房、棚戶區的承建和改造,是這些房產局領導貪污腐敗的一個重災區。
據查明,2008年4月,負責監理業務的袁某對分管財務和廉租房項目的黃某說,廉租房項目可以得到好處費。黃某迅速向局長全某做了匯報,兩人不謀而合,一發不可收手。
2008年6月,經全某同意后,黃某指使袁某向某廉租房承建商張某索要好處費兩萬元,自己得1萬元。
2008年12月,袁某再次對黃某說廉租房項目可以得到好處費。經全某同意后,黃某指使袁某向某廉租房承建商索要財物。得到兩萬元后,黃某與全某各分得1萬元。
2009年6月,經全某同意后,黃某從某廉租房承建商處所得好處費14萬元。並將5萬元給了全某,1萬元給了袁某,自己得8萬元。
2010年,經全某同意后,黃某向某廉租房承建商索要好處費兩萬元,全某自己得1萬元。2011年年底,全某與黃某商量后,決定向某廉租房承建商索要好處費3萬元,全某得1.5萬元。
2011年,該局將棚戶區改造資金下發給唐某后,全某指使黃某向唐某索要好處費8萬元,全某自己得3萬元。2012年春節前,唐某為感謝全某平時的支持與幫助,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全某0.48萬元。
2011年4月,某房地產商得到某棚戶區改造資金后,送給全某感謝費0.4萬元。2011年3月,該縣某中學為爭取到教師廉租房項目,送給黃某0.5萬元,希望得到幫助。2011年年底,因相關人員到該局調查賬目,黃某怕事情敗露,於是將現金退回。
2011年12月,該縣某中學為感謝黃某對教師廉租房項目增加經費,送給黃某人民幣兩萬元。
“利用職務便利,為一些房地產項目提供辦証便利,是這3個人常用的犯罪手段和事實。”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房地產商李某為了能在某項目辦証過程中得到優惠,該局副局長李某向其索要好處費兩萬元,送全某1萬元。2010年,房地產商李某得到優惠辦証后,又找到該局副局長李某,李某趁機再次索要好處費兩萬元,全某分得1萬元。
2011年,某房地產商為能在辦証過程中得到優惠,便找全某商量。全某找該局副局長李某商量后,決定索要好處費8萬元。某房地產商將16萬元給全某與李某后,全某分得9萬元。2012年,某房地產商為在辦理某項目相關手續中得到優惠,找李某與全某商量,全某、李某決定索要好處費兩萬元,后兩人各得好處費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