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曝光
受托捞落马官员
对于刘志军与丁书苗之间的利益往来,目前已知的是,在刘志军涉嫌的受贿案中,有一项是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丁书苗获取铁路运力,使丁书苗及其子从中获利4.4亿余元人民币。丁书苗按刘志军要求,出资4000余万元为刘志军运作相关事项。这笔钱,部分由丁书苗及其女儿侯军霞用来找人“捞”铁道部落马官员何洪达,不过最终被骗。
虽然这4000余万元没有直接到刘志军手中,但刘志军因此涉嫌受贿。
而丁书苗依仗刘志军的帮助获取的非法利益,丁书苗女儿等人被诉非法经营罪,刘志军被诉滥用职权罪,有法律人士分析,这可能意味着检方并未掌握刘志军从中分得利益的实据。
■同案官员
可能在河北审理
有报道称,刘志军落马后曾说,他帮助丁书苗把企业做大做强,是为自己的仕途打造经济基础,以备在他需要的时候,丁书苗能为他奔走,并用金钱铺路。而铁路系统内部通报称,刘志军道德败坏,玩弄多名女性,有三名即为丁书苗介绍。
另据记者了解,刘志军案发后,铁路系统另被查出多名领导干部系列腐败案,该系列案件可能将在河北审理。
■罪名解析
指控适用“口袋罪”
记者了解到,此案是《刑法》设立非法经营罪后,首度适用于此类行为的指控。
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前三项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个“口袋罪”的规定,由于“经营”的含义相当宽泛,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司法实践中,该项规定越来越多地被援引,作为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
也有法律人士认为,此案案情其实与串通投标罪相近,但串通投标罪最高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非法经营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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