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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中国反腐倡廉主线

2013年04月15日09:18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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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新加坡制度反腐

  美国自上世纪20年代起的半个多世纪内,美国正值从农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过渡的转型时期,工商业迅速兴起成为“权钱交易”滋生的温床。随着文官录用制度的改革、中产阶级社会成型,美国社会对滥用公权问题日益警觉,民众对政治清明、廉洁诉求强烈,从而对立法(国会)、执法(联邦政府)层形成改革压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1978年美国出台《政府道德法》,成为当代美国反腐制度的法律基础。《政府道德法》是在民意压力之下产生,并不断完善的。1989年,国会修订了该法案,将适用范围从行政部门扩大到立法和司法部门。

  以规避利益冲突为准绳,《政府道德法》开篇就是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向相应的联邦或州级机构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个人、配偶及受抚养人的收入、收受礼物、个人资产、负债额度以及房产、资产等情况。所有国会议员、最高法院大法官也须申报财产情况。

  此外,该法还规定,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在公职工作之外的收入不得超过公职工资的15%。

  在这项立法基础上,美国还推出了约束行政部门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1989年,时任总统布什下达总统行政令,要求政府道德办公室负责起早一份“单一、全面而清晰的道德准则,要求客观、合理且有操作性”。1993年,政府道德办公室拟定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准则》正式生效,对利益冲突、滥用职权等方面列出了标准。这一标准全面细化了公职人员公费招待、旅游、财产申报等行为准则。

  该准则主要针对“礼物”的收受,规定政府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每份超过20美元的礼物,每年接受同一人员或机构的礼物累计不得超过50美元。准则对“礼物”的定义很广泛,包括一切有市场价值的有形或无形的商品,比如各种礼物、宴请、商业活动、出国旅行等,以防范以权谋私。

  奥巴马去年11月还签署了《加强检举人保护法案》,保护对象为检举政府官员腐败、浪费和滥用权力的联邦雇员。此外,法案加大了惩处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的力度,并在一些机构中派驻“检举人保护巡视员”。

  新加坡历史上的新加坡一度贪腐横行,特别是在二战后殖民地当局时期。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1959年上台后,反腐败是其着力强调的执政纲领之一。国会在1960年初通过《预防腐败法案》,以取代此前的《预防腐败条例》。当时的内政部长王邦文在国会明确表示,政府决心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使腐败更容易查知,并对腐败者严惩,吓阻可能的腐败行为。

  新的反腐法律更加详细。首先,对包括收受好处的各种形式进行了定义,如规定“贿金”包括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其次,加重对腐败罪的惩罚,如将腐败刑事罪判处的最高监禁期限提高到5年,且贿金全部罚没,附加额外罚款。此外,新法最重要的变化是给予反贪机构——贪腐调查局更大权限,探员有权搜查、逮捕涉嫌贪腐的官员。新法规定,贪腐调查局接受匿名举报,保护举报人。

  新加坡当局此后不断推动修法。1963年的反腐败修正案要求涉案嫌疑人必须与贪污调查局合作,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1966年的两项修订案,一是即便当事人实际上没有受贿,只要有受贿意图,也可能获腐败罪名;二是规定《预防腐败法案》适用于新加坡驻外使领馆和驻外人员。1981年的修订案规定受贿者要等额上交贿金,否则从重处罚。

  1986年,涉嫌受贿的新加坡国家发展部长郑章远自杀,促使政府再一次推动修法,规定法官可以判决罚没因贪污获得的收益。如果被告已经去世,而其名下地产或资产超出已知收入来源的数额,可以视为贪污所得。1989年,国会授权法庭冻结和没收贪污者的产业和资产。

  新西兰芬兰注重全面监督

  新西兰新西兰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新西兰反腐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它主要是由议会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构和内部监督三个层次构成。

  新西兰大法官和审计长等承担监督政府的职能,他们均由议会任命,对议会负责,拥有独立预算,不随政府更迭而替换,可对政府形成有效监督。

  1962年新西兰议会颁布行政监察专员法,由此设立行政监察专员公署。该机构在南、北两岛最大的城市奥克兰和克赖斯特彻奇设立分支机构。监察专员独立调查、办案,不受任何部门和官员的干扰。

  政府各部门内部也设立监督机构。公务员也可对部门内部的违规和腐败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相关机构会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以上廉政监察机构针对公众投诉进行调查后,会形成报告,建议某些部门或官员对滥用行政权的行为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如果建议得不到采纳,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如监察专员可以向总理提出报告并请求干预,以及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公布报告内容。

  专门机构、全体公民和舆论的监督形成一张强大有力的社会监督网,对政府依法行政、公务员依法办事以及制止贪污贿赂等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芬兰在芬兰,公职人员廉洁意识很强,不轻易触碰腐败红线,在政府内部和整个社会范围内也形成了有效的监督氛围。芬兰议会和政府设有专职监督人员,同时也欢迎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

  一是设立专职监督职位。议会监察官和政府司法总监是芬兰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最高督查官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主要职能是依据宪法监督总统、内阁成员以及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芬兰议会有一名监察官和两名副监察官,由议会选举产生。芬兰政府有一名司法总监和两名副司法总监,由总统任命。

  议会监察官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共机构和官员遵守法律,也受理群众举报。如果议会监察官和政府司法总监收到同一份举报,该举报由先收到者受理。

  根据宪法,政府司法总监可以出席内阁会议,监督政府所作决定是否合法,同时对政府各级官员进行监督,并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

  司法总监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团体对公职人员的举报,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对官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官员提出起诉。司法总监还可以根据舆论和媒体透露的有关情况立案调查。

  二是重视公众举报。在芬兰议会和政府网站上,有公民如何举报的详细介绍。例如,可以举报什么人、什么事、如何举报,并告知议会监察官或政府司法总监将如何调查等。网站上说明,任何公民都可以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对议会议员及政府官员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据了解,议会监察官每年都收到数千个投诉。

  三是媒体曝光丑闻。政府官员一旦有丑闻被曝光,就会威信扫地,甚至被起诉。

  2011年7月,芬兰电视四台披露了几名新当选议员过度使用出租车的事件,将当事人姓名和每月花费的出租车费悉数曝光。报道称,议会议员每年要花费50万欧元坐出租车,约100万欧元坐飞机,这些都是纳税人的钱。这一报道引发了芬兰民众的质疑。民众认为,芬兰公共交通四通八达,为什么议员办公不能搭乘公交车?那次报道促成议会此后对议员搭乘出租车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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