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原副镇长贪污玩忽职守获刑
张书军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新罪 法院终审判有期徒刑17年半
2010年12月,延庆县延庆镇原副镇长张书军因被控帮他人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服刑期间,张书军又被发现两起贪污罪行和一起玩忽职守罪行,延庆县检察院再次对其提起公诉,记者昨天获悉,法院终审判处张书军有期徒刑17年半。
奥运拆迁工程中虚构房屋
2010年延庆法院认定张书军的贪污发生在2009年,然而此次案卷材料显示张书军的首次贪污早在2006年就已发生。当时延庆县政府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对县城及重点地区进行环境整治拆违拆旧工作。延庆县市政管委与延庆镇政府为此进行分工,市政管委负责与司家营路段拆迁所涉及的法人或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拆迁补偿事宜,对于租用单位土地自建房屋的,由单位与实际承租人协商解决。延庆镇政府则负责与拆迁所涉及的路边个体工商户以及司家营村村民个人签订协议,协商拆迁补偿事宜。
时任延庆镇副镇长的张书军主管负责拆迁工作。当时拆迁涉及原延庆县木材公司,按照分工,该公司的拆迁原应由延庆县市政管委负责,村民贺玉喜(另案处理)此前曾同木材公司签订过房屋土地租赁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在本次拆迁中,木材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协议,并不赔偿由此实际给贺玉喜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了获得拆迁补偿款,贺玉喜找到张书军。随后张书军在明知贺玉喜在木材公司土地上所建房屋,不是司家营村村民个人房屋,不属于延庆镇政府主管负责的拆迁范围的情况下,仍与贺玉喜共谋,将该房屋虚构为司家营村村民潘某(贺玉喜之妻)坐落于司家营村的合法房屋,并于2006年8月18日同贺玉喜签订了拆旧补偿协议书,贺玉喜从中获得补偿款48.48万元。2006年8月31日,延庆镇政府向潘某的账号中支付了补助款,次日,贺玉喜便将其中的28.48万元转入张书军岳母的账户中。
110国道拆迁中再次虚构房屋
第一次受审时,检方指控张书军在110国道延庆镇米家堡段拆迁工作中伙同被拆迁人耿某,采取提高拆迁补偿标准、虚构建筑面积进而增加拆迁补偿款的手段,骗取延庆镇拆迁补偿公款共计88万元,其中张书军分得50万元。然而,二次审理时的诉讼材料显示,张书军在这项工作中的贪污并不仅仅只有这一次。
2009年9月,延庆县市政管委与延庆镇政府签订了《新农村环境整治拆迁协议》,由延庆县市政管委向延庆镇政府拨付资金1750万元,由延庆镇政府负责实施新农村整治110国道米家堡段公路两侧的拆迁补偿工作。延庆镇政府专门成立拆迁工作组,张书军担任组长,时任延庆县司法局延庆镇司法所所长高某(另案处理)是其中工作组成员。
在此期间,张书军与高某以及时任延庆镇双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贺二枝(另案处理)共谋,虚构贺二枝与妻子宋某有房屋被拆迁的事实。由张书军代表延庆镇政府与贺二枝签订了被拆迁人为宋某的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补助款40.1231万元。2009年9月29日,补偿款拨入高某的账户中,10月1日,贺二枝从中取款35万元交给张书军,而张书军则将其中4万元分给高某。
此外,张书军还被指控在此次拆迁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造成135.1074万元公款被他人骗取。
原副镇长获刑17年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书军已构成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但其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期间,主动交代其伙同他人贪污的犯罪事实,且部分赃款已被扣押,减少了公款的损失。同时,张书军玩忽职守犯罪中的赃款已经全部被退回。加之法院考虑到拆迁小组属于临时机构,缺乏明确而严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因此对张书军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书军有期徒刑9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半。同时,这一判决与此前的判决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张书军提出上诉,指出判决认定的贪污事实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之前,与原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属于同一罪名,不应该按照数罪并罚的条款来决定执行的刑期。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何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