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已建立起比较严密的反腐败制度体系,也取得了一定的反腐败成效。但毋庸讳言,我国的反腐败制度尚不够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明显的漏洞与缺陷,以致反腐败工作掣肘较多,腐败犯罪没能得到有效遏制,腐败案件一直呈高发态势,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遏制腐败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笔者从实体与程序、制度与技术的有机结合上提出反腐败的若干构想,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增设不得假释、不得减刑的终身监禁刑
我国是世界上规定适用死刑的罪名最多的国家(达58个),而近几十年来,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重要趋势。纵观世界各国,对包括贪污、贿赂在内的腐败犯罪,大多数国家均不再适用死刑。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二)项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可以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也对不少腐败分子判处了死刑,但这一最严厉刑罚的适用并没有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腐败犯罪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这说明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吓腐败犯罪,应当考虑采用其他更加有效的、能够使腐败分子长期遭受痛苦的刑罚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有些国家对严重犯罪所适用的不得假释、不得减刑的终身监禁。
二、设立统一、权威的反腐败机构
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具有机构众多的特点。具体表现在:查处腐败的机构既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系统的监察部门(合称纪检监察机关),又有司法系统的检察机关;预防腐败的机构既有直属中央和省级监察部门的预防腐败局,又有各级检察机关设立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由此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力量分散、互相推诿和效率低下等问题。为此,应当对我国现有的反腐败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设立统一、权威的反腐败机构。例如,可以考虑借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设置廉政署(与审计署并列,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统一负责腐败犯罪的教育、预防、查处工作,而检察机关则负责对腐败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对该类案件侦查、审判、执行的法律监督。总之,在应对日益猖獗的腐败犯罪上,我国的反腐败力量应当形成一个整体,握成一个“拳头”。只有反腐败机构的统一和权威,才能对腐败犯罪构成有力的威慑。
三、设立统一的举报机构和统一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与西方国家主要依靠新闻媒体获得腐败线索不同,我国的反腐败机构获取的腐败线索有80%左右来自群众举报。而由于各种原因,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非常严重(例如,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打击报复或变相的打击报复),这严重影响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从而使腐败犯罪难以被发现并得到有效查处。为解决这一问题,除采取奖励举报等制度措施外,还应当强化相关的技术性措施。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技术性措施就是,参照公安机关设立“110报警电话”的经验,设立全国统一、全国联网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邮箱。
具体做法是:一、在反腐败机构统一设置之前,改变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设立举报机构的办法,仅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三级设立一个反腐败举报中心;中心不设固定编制,而是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抽调人员组成。为了防止由于任职时间过长而导致产生惰性和关系网的问题,中心人员应当定期轮换。
二、三级举报中心均设置单一的举报电话(如全国市一级举报中心统一为160,中央举报中心为160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报中心为160加上其代码01-30,)、举报信箱及邮箱,并对外统一公布,举报人对腐败分子进行举报可以向任何一级举报中心提出;举报人既可以电话举报,也可以信件、邮件举报。
三、各级举报中心接受举报后应当在10日内(重大、复杂的举报线索可以延长10日)进行审查,并按照管辖范围移送主管机关进行立案调查或侦查;对于主管机关的调查或侦查情况,举报中心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如果发现主管机关或调查、侦查人员故意拖延调查、侦查或不当撤案的,举报中心有权发出督查通知;情节严重的,举报中心有权向主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