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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品房不断出现在贿赂物品的清单上 记者徐伯黎摄
■这里所说的房产腐败是以房产作为贿赂物品、赃款流向的职务犯罪,强调的是犯罪手段、对象或目的。它不同于房地产行业的腐败,后者强调的是职务犯罪的发案领域,是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职务犯罪。
■随着房产价值的不断升值,以房产为犯罪对象或目的的职务犯罪不断增长。2008年至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办理此类案件18件36人。
2月底一个星期三上午9点30分。空气中的寒意表明,春天并没有完全降临这个城市。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附近的大街上,还穿着厚重冬衣的人们行色匆匆。
但是,在一家距离检察院最近的链家地产分店里,销售人员热情“温度”不减:“目前这套77平方米的一居室价格是450万元,而且只有这一套,你也可以考虑这套92平方米的,价格是530万元。是的,面积越小价格越高。房子是2002年的。这就不错了,旁边那些老楼都是上世纪90年代的,均价还每平方米6万多元。您尽早考虑吧。”面对记者的询问,他显得驾轻就熟。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位当地的老住户。她懊悔地说:“当初刚到这儿的时候,房子才每平方米3000多元,朋友劝我再买一套,我还说哪有那么多钱啊!现在每平方米6万多元了,更买不起了!不如当初咬咬牙,就借钱买了。”
从每平方米3000多元到每平方米6万多元,同一套房子升值了多少?这样的升值放大,激起的不只是羡慕、焦虑和懊悔。
近年来,随着房产价值的不断升值,以房产为犯罪对象或目的的职务犯罪不断增长。2008年至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办理此类案件18件36人。其中,2008年1件1人,2009年1件1人,2010年3件3人,2011年6件11人,2012年8件20人,增长趋势明显,亟须引起关注。
近期,海淀区检察院就近5年来房产腐败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了系统分析。
房产腐败呈现类型化
不论是以房产作为贿赂物品(权钱交易标的物),还是以房产作为犯罪目的,房产可谓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动机。在实践中,此类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
其一是无房犯罪型,表现为涉案人员原本没有住房,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铤而走险,统计中有7件12人。这类案件涉案人员一般能坚持原则,唯独涉及房产时守不住底线,进而导致职务犯罪。
如某社区民警白某,从警30年并多次获得荣誉称号,一家三口一直租住在平房里。为了改善住房条件、获得经济适用房指标,他滥用职权将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入拆迁范围内。正如白某在供述中所说:“因为收入微薄,一直没房。正好赶上拆迁,我想合法地拿钱,想用经济适用房指标。可后来性质就变了。”
其二是有房犯罪型,表现为涉案人员已有住房,只是贪图房屋的经济价值而实施职务犯罪。许多涉案人员有了房子想住好房子,有了好房子想要更多更大的房子。此类案件统计中有11件24人,占案件总数的62%。
王某、朱某夫妻二人都是国有企业高管,生活富足,但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套房产。2007年,王某利用有权选择图形板供货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太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出资30万元购买的海南省文昌县一套房产;2009年,王某、朱某欲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产,以借为名再次收受杨某提供的150万元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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