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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受贿供女儿英国留学

2012年11月29日07:12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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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万流入个人手中

  实际上,季京华经手的这些合同,并没有真正地履行,她的行为直接给国家造成了205万的损失。这205万都直接流入了销售总监田某的手中。

  田某则是两头骗,既骗了北京统计局,又骗了拓尔思公司。

  事实上,北京市统计局与清华同方签订信息化二期合同,是有免费质保期的,购买公司产品的客户,一般会附送3年的售后服务,这些是免费的,并不用额外付款。

  田某说,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统计局网站的运行维护一直由拓尔思负责,让工程师干的这些维护工作,实际上都包含在信息化二期的运行维护之中,所以自己找公司和统计局签合同,统计局会把钱付到这个公司,拓尔思公司不会知道,这些钱就被他一个人挣走了。

  留学保证金60万

  如果说仅仅是帮助田某承揽合同,那么季京华最多是玩忽职守罪。而检方之所以指控她涉嫌受贿,却是因为在此后,季京华收受了田某给予的60万好处费。

  对于这60万,季京华在法庭上的解释是,2008年女儿要出国,需要缴纳高额的保证金,这对于一个月只挣4000块钱的她,是一笔很难承受的开支。“当时我也不知道应该找谁借,后来就想到了田某”,季京华说,其实她一直是想要还上这笔钱的,但是由于英国银行称账上必须要留下50万的保证金不能取走,所以她只还上了10万。所以,她坚持认为这60万是借款。

  全部退赃从轻判处

  对于季京华所说的借款,法官并不这么看。

  法官审查后认为,季京华与田某平时交往仅限于业务往来,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双方间也没有经济往来。即便如季京华所述,该款性质为借款,但正常的大额借贷应出具借款手续,并约定还款期限,而季京华向田某借款60万元,既无借条等书面借款手续,亦未约定还款期限。

  特别是现有证据证明,季京华在接受田某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为田某谋取利益,而后收取田某给予的巨额钱款,因此,无论从借款事由是否合理、正当,借款手续是否完备,双方间是否存在巨额钱款借贷的可能,及双方“借款期间”是否具有请托及谋利事项等方面综合分析,季京华收受田某给予的60万元为受贿款,而非借款。

  因此,法院认为,季京华受贿罪成立,鉴于季京华的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因此从轻判处她有期徒刑11年。

(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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