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筆設計業務費如何定性
然而,2012年衡陽中院的一審判決中,僅認定了檢方起訴的這18筆設計業務中的湘林小區項目、武廣高鐵湖南八站商業消防設計項目兩起為共同受賄,涉及金額人民幣13萬余元。判決書中指出,顧湘陵夫婦在上述指控中有違法所得191萬余元。兩項相加,與檢方起訴的收取業務費共計204萬余元完全相符。
湖南律師羅秋林向記者指出,這樣的判決是法院的一個“折中”處理,即認定有“違法收入”,但不確定其來源與顧湘陵的職務關系。
去年12月24日,衡陽中院對顧湘陵及其妻吳利君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宣判,顧湘陵一審獲無期,吳利君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13年1月,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顧湘陵案量刑畸輕,提起抗訴,認為顧湘陵、吳利君共同收受的18個業務中的設計業務費也算受賄。因為顧湘陵均知情,其中絕大部分項目顧湘陵還給予了實質性關照。同時,顧湘陵、吳利君在這一受賄行為中,各有分工,缺一不可,因此均應認定為主犯。
羅秋林律師說,根據去年國家兩高頒布的司法解釋,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達1萬元即要求追究刑事責任﹔顧案中的涉及人員理應循此辦理。如二審判決採信了檢方的抗訴理由,很多相關人員都要進班房。(洪克非 向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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