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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名副廳級煤企干部因嚴重貪腐一審被判死緩

2013年03月28日09:02   來源:中國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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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7日從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山西潞安礦業集團原副總經理劉仁生因犯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被告人劉仁生原是一名副廳級國企干部,在民間號稱“三多”局長,一是錢多,僅受賄一項就達4600余萬元人民幣﹔二是房多,僅北京一地就有4套房﹔三是受賄方式多,其受賄手段多樣,涵蓋了現有中國刑法中大部分受賄形式,有索賄、有交易型受賄、干股分紅型受賄、合作投資型受賄、特定關系人收受型受賄、禮尚往來型受賄,其收受的財物有現金、金銀、玉器、字畫、房產。

該案由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陽泉中院管轄,是目前山西省查辦的涉案數額最大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案件指控犯罪14起,移送卷宗40余冊,且每起犯罪事實都可獨立成案。

公開資料顯示,劉仁生1953年生,曾任潞安礦務局水泥廠廠長、機修廠廠長、運銷處處長、潞安礦務局副局長等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兼任北京科技大學碩士生導師,是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優秀專家。劉仁生長期在特大型煤炭企業從事經營管理和高爐噴吹煤種的研發及應用工作,主持領導多項科研項目,其中“貧煤、貧瘦煤高爐噴吹技術開發與應用”,曾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

此外,被告人李林英(劉仁生之妻)因犯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萬元,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李明(李林英之侄)因犯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劉准(劉仁生之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潞安集團是山西五大煤炭企業集團之一,其前身是成立於1959年1月的潞安礦務局,現有總資產1260億元,職工家屬30萬人,子分公司75個。兩次獲得中國“五一”勞動獎狀,兩次被評為“中國十大最具影響力企業”。(中新網太原3月27日電 趙靜)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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