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財之道,以權兌錢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為窗口部門,負責編制城鄉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對城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完成重點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在住建委,梁安分管城鄉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平時有求於他的人都是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如何將規劃審批權“兌換”成錢財,梁安自有其“生財之道”。
本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審批材料報送到住建委之后,按照正常程序,符合相關條件的完全可以辦理。但材料到了梁安桌面之后,情況就不一樣了。梁安辦事喜歡看對象,對那些他認識老板並已收過人家好處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他會很快審批其遞交的申請材料,那些沒“做工作”的,就先晾一邊吧。等規定的辦理時限快到了,他才“雞蛋裡挑骨頭”,指出申請材料的種種“瑕疵”,以各種理由延期辦理。把准了梁安的“風格”,房地產開發商們自然知道該怎麼做。
對那些打過交道的開發商,事情辦妥后梁安總會說上一句:“你們的材料已經批下來了,我可是幫了不少忙啊!”開發商們都會聽懂這樣的暗示,立即投桃報李,感謝梁主任的關照。
檢察機關查實,梁安先后14次收受11名房地產開發商的賄賂共計118萬元,其中數額最大的當屬先后3次收受柳州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梁某的賄賂共80萬元。
2009年9月,柳州某房地產公司在防城港市開發一處房地產項目,其規劃許可申請材料送到住建委后遲遲批不下來。該公司總經理梁某知道事情的“關節”在哪裡,多次找時任建設規劃委員會副主任的梁安幫忙。
同年11月的一天,梁某請梁安吃飯,席間遞給他10萬元現金。第一次面對這麼多賄款,梁安很不淡定,當著梁某的面將錢扔在地上:“你小看我了,我不是這樣的人!”梁某趕緊賠不是。飯后,梁某開車送梁安回家。到了小區門口,他再次將這10萬元現金塞給梁安。這次,梁安假裝推托一番就收下了。
有了第一次經歷,梁某再與梁安打交道就“輕車熟路”了。2009年12月,梁某將梁安約出來商談該項目的方案修編及報建事宜,送給梁安現金40萬元。在梁安的疏通下,2010年該項目通過審批。同年,梁某的公司要在防城港市開發另一處房地產項目。梁某又找梁安幫忙,並於2010年9月的一天送給梁安現金30萬元。
有借無還,再借不難
可以說,房地產開發商主動給的好處已經不少了,但梁安還不滿足,一旦需要錢就主動將手伸向開發商。因其索賄無往不利,他對“權力提款機”上了癮。
2007年6月,防城港市某公司向市建設規劃委員會申請辦理某小區項目的規劃報建、總平面修改等手續,該公司法人代表黃某找到梁安尋求幫助。梁安答應幫忙,但條件是要借給他15萬元。
為盡快使項目規劃通過審批,黃某按照梁安的要求,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將11.2萬元人民幣匯入其指定賬號,另將3.8萬元現金交給梁安本人。之后,梁安寫了一張借款15萬元的借條給黃某。不久事情辦妥,梁安找黃某索回借條,還讓黃某寫了一張已收到15萬元的收據。但其實兩個人都清楚,那15萬元根本就沒還。
2007年,防城港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准備在港口區先后開發兩處房地產項目,這兩個項目都在進行規劃報建。另外,該公司還希望在新的城市規劃中將旗下一地塊置換至黃金地段。為了這兩件事,該公司總經理吳某沒少找梁安。梁安對吳某的請求一一滿足。
2008年上半年,吳某為感謝梁安的關照,在其辦公室送給他現金5萬元。2008年下半年,梁安以裝修房子為由,以口頭借款形式向吳某要來現金10萬元。2012年初,梁安又以還房貸為由,向吳某“借款”2萬元。所有這些“借款”,直至案發梁安都沒歸還。
梁安的“債主”不隻黃某、吳某二人,多年來,他以買車、購房、裝修房子、兒子找工作需要資金等理由,先后13次向9名房地產開發商索要錢財共計54萬元。
從一開始的“小打小鬧”到后來的肆意索賄,梁安隻用了很短時間就完成了蛻變。特別是近幾年,他索賄受賄更加肆無忌憚,在法院認定的其20次收受他人賄賂行為中,絕大部分都發生在2008年以后。甚至於某地老干部局進行棚戶區改造項目,梁安都要以買車為由向該項目負責人丁某索要現金2萬元。在梁安看來,自己已經是50多歲的人了,離退居二線為期不遠,得趁還在位時加緊多撈幾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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