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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安:拿點好處費,村官認為挺正常

2013年03月27日09:18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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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人看來,幫人辦事,從中收受回扣、好處費,已成為公開的“潛規則”,以至於一位大肆受賄的村委會主任,在村民眼中是個“有魄力,能干大事”的好村官,他自己也在法庭上公開為自己辯護:為村裡做了那麼多貢獻,拿點好處也正常。

    連續擔任三屆村委會主任,今年41歲的潘孝錦在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的村民心中,一向口碑不錯。然而,3月15日,瑞安市法院的一紙判決書徹底顛覆了他的“好村官”形象。

  法院判決書顯示,在潘孝錦擔任村委會主任的幾年間,他和堂弟潘孝春聯手收受他人賄賂595萬元。法院最終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判處潘孝錦有期徒刑九年,以相同罪名判處潘孝春有期徒刑三年,同時,追繳潘孝錦的非法所得23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村官主動開口要“好處費”

  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位於城鄉結合部,該村村民對擔任村委會主任的潘孝錦評價不低,認為他有魄力,能干大事。潘孝錦的堂弟潘孝春是瑞安一家房地產公司的總經理,雖然前幾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當地法院宣告緩刑,但這並沒有妨礙他賺錢。

  近年來,隨著撤村建居步伐的加快,九二村不少舊村改造項目要上馬,身為村委會主任的潘孝錦對這些項目具有最終的決定權,自然成了不少人公關的目標。

  2004年下半年,陳某為了承接九二村舊村改造工程建設的設計項目,承諾給當時還是村委會副主任的潘孝錦好處費15萬元。自己一句話就能拿到15萬元,潘孝錦想也沒想即表示同意,陳某如願承接了該設計項目。但是,事后陳某沒及時兌現當初的諾言。

  2006年下半年,已經“轉正”的潘孝錦主動打電話給陳某,以自己急需用錢為由要求陳某兌現承諾。陳某當即趕到瑞安市一家酒店,將現金15萬元送給潘孝錦。

  這是潘孝錦第一次“伸手”。對於此事,潘孝錦在法庭上的辯解是,那15萬元他並不想收,當時有朋友問他借錢,正好也是15萬元,但是他手頭又沒有多余的現金。“后來朋友出國了,錢也就沒能夠還上。”

  他和堂弟“分”了300萬

  相比后面的工程項目,潘孝錦覺得陳某的15萬元“好處費”太少了。

  2007年上半年,黃某欲承包九二村返回地工程,通過潘孝春的介紹收購了瑞安市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此后,黃某要求潘孝錦繼續將九二村返回地工程交由這家房地產公司承建,潘孝錦答應了。其間,黃某承諾給予潘孝春、潘孝錦好處費1000萬元,潘孝錦兄弟倆協商后表示同意,並決定由潘孝春出面處理。2007年9月26日,黃某與潘孝春簽訂代建工程中介協議書,約定黃某支付潘孝春1000萬元的中介佣金。后黃某陸續支付給潘孝春現金300萬元。

  潘孝春將這些錢交給潘孝錦,潘孝錦留下195萬元,分給潘孝春105萬元。2008年12月19日,潘孝錦代表九二村村委會,與黃某代表的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九二村安置房工程的承包協議書,約定合同價款為2億元。

  后來,潘孝錦、潘孝春發現黃某有利用該協議實施詐騙的嫌疑,遂退還了已經收受的300萬元。

  雖然這筆錢最終退了回去,但潘孝錦就此開始在貪婪的沼澤中一步步深陷。法庭上,他這樣說:“我本來花錢不是很多,生活比較穩定,因為收受這300萬元賄賂后,我覺得錢來得容易,就沒有做生意的心思了,生活上開始追求奢侈享受,以致自己朋友交壞了,自己的錢被朋友坑了,自己也開始逐漸想著進一步利用權力去收錢。”

  2009年,洪某與潘孝錦約定,將九二村舊村改造(安置地塊)項目以邀請招標的方式,邀請洪某挂靠的杭州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建,浙江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答應給潘孝錦好處。2009年至2011年間,洪某分四次送給潘孝錦共計280萬元。

  收受好處費已成“潛規則”

  在法庭受審時,潘孝錦為自己作了罪輕的辯護。他表示,自己在九二村這麼多年,為村裡做出了不少貢獻,拿點好處費、收點回扣也正常,希望法庭酌情對他從輕處罰。

  潘孝錦的這番辯護並不讓人吃驚。事實上,在一些村官等非國家工作人員眼裡,替人辦事收受他人好處費、回扣已成為一種公開的“潛規則”。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2008年至2012年,浙江檢察機關共對499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每年呈遞增趨勢,其中除去83名村官外,還有221名民營及其他類型企業中的相關人員。據分析,這些人當中既有企業高管、會計、出納,也有驗貨員、採購員,甚至包括電影導演、翻譯、網站負責人各式人等,他們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利用手中的權力,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好處費。

  “這些人員法律意識普遍淡薄,加強犯罪預防的宣傳教育,十分必要。當然,更重要的是破除收受好處費的潛規則。”浙江省諸暨市檢察院檢察長戴建華說。

  近年來,檢察機關預防進農村,對預防村官職務犯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從去年開始,在民營經濟十分活躍的諸暨,當地檢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聯合在非公企業開展職務犯罪預防試點工作,深受企業歡迎。“除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我們還結合辦案,利用檢察建議等幫助民營企業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這也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和社會建設的應有之義。”戴建華說。(范躍紅 芮宣)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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