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表示,檢察機關實現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全國聯網,為有關單位提供查詢223萬余次。
這個行賄人員的“黑名單”系統從2012年2月實現全國聯網以來,已經成為社會誠信管理系統的有效組成部分。目前,檢察機關“不參與、不干預”有關部門對有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處置,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的主管部門自行決定是否查詢,如何使用查詢記錄。
中央黨校教授林喆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一些涉及公共資源和安全的領域,如政府採購、醫療衛生、食品安全領域,應該“強制查詢”。
行賄罪記錄時間是否該有長有短
行賄犯罪檔案的查詢范圍經歷了一個從小到大的過程。從建設、金融、醫療衛生、教育和政府採購五個領域的個人行賄、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到全覆蓋,目前,這個系統已經是中央懲治腐敗大框架中的一環,成為是否存在不正當交易行為尤其是行賄行為作為市場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正如林喆所說:“這不僅是一個犯罪檔案,更是給企業和個人建立了一個誠信檔案,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都要誠信經營。”
根據最高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受理的查詢有八類,如為招標進行資格審查需要的,為採購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需要的,為行業管理、市場管理、業務監管等進行資質、資格審查需要的,為信用管理需要的,為招聘、錄用、選任人員等認識管理需要的,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的,金融機構為貸款進行資信審查需要的以及其他應當受理的情形。
“這個是增加了准入標准,類似於資格准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說個人、企業有在品格上有瑕疵的話,就可能被禁止進入有序的市場競爭,這是社會公平正義的一個體現。”
目前,各個地方在使用這份記錄時大多是用於對市場競爭主體的“資格審查”。由於政府採購和工程建設領域涉及大量公共資金使用和公共資源配置,各種利益高度集中,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因此,查詢以《規定》的前兩類居多。
經過職能部門和檢察機關之間進行信息比對之后,對有行賄記錄的企業和個人採取的處置措施主要包括限制准入、取消投標資格、降低信譽分或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証書和營業執照、中止業務等。
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在接受採訪時說:“進入‘黑名單’的單位或者個人,隻要真心改過了,就應該有一個‘前科消滅制度’。”
一些代表委員認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行賄者應當永遠納入“黑名單”,但最好不要讓行賄者“一失足成千古恨”,應該根據過往行賄情節的輕重,對行賄記錄的“封存”時間作出明確規定。
食品醫療等領域可“強制”查詢
有學者認為,要真正發揮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在遏制賄賂犯罪中的作用,應該“強制”要求查詢行賄犯罪檔案。
現在,賦予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強制力”並不是一個普遍性的做法。
2012年3月1日,《上海市政府採購和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實施。其中,將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作為政府採購和財政投入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的必經程序。
《實施辦法》規定,供應商申請加入上海市政府採購供應商庫的,應及時聲明無行賄犯罪記錄,經職能部門查詢3年內有行賄犯罪記錄的,不予入供應商庫,對此前已入庫的供應商進行定期復查,如有行賄犯罪記錄的3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參加建設工程公開招標、邀標的企業和相關人員,兩年內有行賄記錄的即取消參與投標資格。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處長武彬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方面的“硬性”要求還沒有在北京全市推行,朝陽區率先在工程建設領域和政府採購領域對有行賄記錄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一票否決”制度。
“這份文件是由區監察局牽頭,9個部門共同簽署的。”武彬說,要在朝陽區參加工程和政府採購,投標企業和個人必須要有檢察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証明。
林喆認為,應該視領域而定查詢的強制性,在涉及公共資源和安全的領域,如食品安全、醫療衛生、政府採購等應該重點查詢。
“這涉及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關於國計民生的東西要嚴格查詢。”中國政法大學的阮齊林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說,必要的時候,可以用行政手段要求個人或者企業查詢檔案以確認投標方是否“清白”,尤其在涉及公共領域的招投標應該增強行政方面的要求。
羅猛對此表示贊同:“在行賄犯罪檔案的查詢上,在重要的一些行業,例如食品衛生、醫療、採購等環節中,我們可以積累全國性的經驗后,以行政法規的方式向全國進行推廣,這是很有必要的。”
公開查詢的“圈”多大才合適
實際上,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中除了1997年10月以來經法院生效裁判確認構成行賄罪的單位和個人,還包括一些與受賄犯罪對應的行賄行為的信息,但這部分資料並不接受公眾查詢。
《規定》第11條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裁判認定的受賄犯罪對應的行賄行為、檢察機關作出撤案和不起訴處理但有証據認定的行賄行為信息,應當由預防職務犯罪部門集中實行嚴格管理,不得納入查詢范圍對外提供。”
在賄賂犯罪中,行賄人和受賄人很容易達成“攻守同盟”,如果沒有行賄人的配合,檢察機關查實受賄行為人是很難的。因此,對行賄數額小或認罪態度好,或是他人索賄、自己被逼無奈的這些人,現在就不提供公開查詢。
林喆也認為,這兩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對於那些未被定罪的行賄者,應該由檢察機關嚴格把關,隻有涉及重大事項,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才能查詢。
但是,也有學者認為,以上信息也應該納入查詢范圍才能在更大程度上發揮“震懾”作用,比如,一些行賄者已經被免於刑事處罰,如果再不被記入檔案、不受社會信用體系的約束,那麼他們幾乎不需為行為付出代價。
“這部分信息接受社會公開查詢,可能還有一定的難度。”吳猛說,一方面,有行賄事實卻不構成犯罪,這些錄入系統予以公開,法律上是不是允許?另一方面,從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來說,從寬處理的情況是否要進入查詢系統?這個還有一定的分歧。
吳猛認為,這個公開的“圈”多大才合適,要進行大量的調研才能有結果。(李麗 李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