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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職務犯罪預防廳副廳長:強化制度建設,扎緊權力的籠子

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副廳長 陳正雲
2013年03月26日08:15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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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在今年兩會期間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江蘇代表團審議時,習總書記又一次提出,“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這項工作要繼續堅持,去搞好完善、建設”。總書記的講話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如何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筆者認為,當下必須從理念革新、制度設計、有效執行等方面著手,努力強化把權力關進籠子的制度建設,編緊權力的籠子。

  理念革新:權力必須受制

  如果說,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為反腐敗倡廉建設提出了明確目標任務的話,那麼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就是對反腐敗工作尤其是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總號令和總要求。要正確理解和落實這一總要求,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必須首先樹立三個基本理念:

  一是強化對權力本性的認識,樹立權力運行必受監督的理念。如果權力過於集中而又得不到監督,那麼必然滋生腐敗犯罪。必須樹立主動接受監督的理念,並逐漸養成接受監督的習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接受人民的監督。

  二是深刻認識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強化制度預防的理念。黨的十七大提出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突出強調了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明確指出“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制度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的保証作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就是要從制度上鏟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通過制度建設才能為權力運行筑起堤壩,規范程序,明確法度,防止出現職能缺位、失職、越權甚至違法犯罪現象。

  三是敬畏法律權威,樹立法治理念。黨的十八大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一方面,權由法定,權由法制,公職人員都應依法履職,社會公眾應依法辦事。另一方面,應廣泛樹立法律權威,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增強法治意識,讓更多的人接受法治的思想,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職辦事。

  制度設計:重在科學有效

    不立規矩,不成方圓。權力運行必須依據法律、制度、規定,要在制度的籠子裡運行。如果制度設計不了或者設計不好,那麼權力監督和制約就沒有規矩或者沒有好的規矩,就很難真正地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要保証發揮制度的功效,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在進行制度設計時應盡量做到:

  一是全面系統。“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應當按照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總要求,全面制定規范權力運行、預防腐敗和職務犯罪的規范和制度。同時,強調制度的系統性,使不同的制度相互銜接,有效協同。在此基礎上,統籌規劃,形成包括法律法規、體制機制制度、細則辦法在內的完整而系統的法律體系、制度體系,從配置到運行、實體到程序,實現對各種權力監督制約的全覆蓋,不留死角,不留盲區。

  二是科學有效。制度設計要合理,從實際出發,進行科學論証。建立健全制度,既保証制度可行,又要適應現實需求,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外,還要根據背景、條件、形勢的不斷變化,不斷、及時地對制度進行修正、補充和完善。

  三是嚴格嚴密。制度設計應當嚴格,通過明確、清晰的規定,起到對權力嚴格規范的作用。制度設計要嚴密,預先、通盤考慮各種可能情況,通過嚴密制度之網,堵截可能為違法犯罪利用的客觀機會和條件。

  四是切實管用。制定的制度必須有操作性,切實可行,有較強的執行力。對制度執行情況可以督促檢查,使違反規定者及時被發現、檢查、糾正,落實責任追究。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實施綱要》發布之后,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法律體系,形成了對國家權力的總規范,各行業、部門、單位都制定了大量的權力運行程序和規范,在懲治和預防腐敗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產生了很好實際效果。實際上,並非所有法律、制度都能有效地將權力關進籠子裡,有的是制度缺乏,不夠用;有的是制度不夠科學、效能低下,不管用;有的是制度已經滯后或者過時,失效無用,等等。因此,必須按照習總書記的講話精神和要求,對於制度建設經常抓,長期抓,不斷地健全和完善監督權力運行的制度建設,保持和增強制度的生命力和效用,一方面要及時查漏補缺,不斷健全、完善監督制約權力的制度體系,另一方面對於一些不配套、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的制度應當及時進行修改、完善,以增強其科學性、協調性、適應性和有效性。

  固化成效:以預防促進制度建設

  在實踐中,檢察機關應當通過正確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綜合運用預防調查、預防咨詢、犯罪分析、檢察建議、預防監督、年度報告等工作措施,進一步強化制度建設和制度預防,為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發揮積極作用。

  通過預防工作著力推進權力運行監督制約機制的頂層設計。通過強化預防年度報告制度工作和檢察建議工作,圍繞推動懲防腐敗體系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通過分析職務犯罪發生原因、條件和規律,查找帶有源頭性、根本性和基礎性的原因,研究提出完善體制機制和加強法律制度建設,能夠解決深層次問題、重點問題、難點問題的建設性意見,推動黨委、政府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和實施監督制約權力運行的頂層制度設計。

  結合辦案強化微觀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的完善。結合辦理各類職務犯罪案件,深入到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問題較多、職務犯罪案件多發易發領域開展預防調查,分析導致犯罪發生的個案原因和類案原因,查找制度漏洞和管理欠缺,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

  結合職務犯罪風險評估和預警,強化防范腐敗犯罪制度的健全。深入權力集中部門和資金資源密集領域,綜合分析各種職務犯罪信息、群眾舉報、行風建設、社會評議等方面信息,通過分類分層排查職務犯罪風險點,研判和查找職務犯罪多發易發的關鍵部門、部位、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防控措施等建議。

  結合技術預防,增強制度預防的實效。技術應用和技術預防對防范腐敗風險和職務犯罪具有很多特殊功效。要廣泛地通過現代科技手段,大力開展技術預防,強化流程控制和過程監督,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克服人為因素的干擾和惡意規避,增強制度自身有效運行的自主性、客觀性和強制性,將權力關進制度的“鐵”籠裡。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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