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貪小貪都得打張浩漫畫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列玉建議,“貪10萬元判十年”可改為“貪10萬元判一年”。此語一出,立即引起了極大爭議。反腐專家、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接受媒體採訪時,在批評“貪10萬元判一年”建議的同時,又提出“受賄罪的標准應定為200元”的建議。
十八大以后,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對反腐倡廉高度重視,提出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新形勢下,對貪腐犯罪的量刑標准應當如何設計?治標和治本,大貪和小貪,在當前抓哪個更為迫切、更為緊要?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採訪。
要在嚴懲上多動腦筋
“從1997年現行刑法制定以來,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有必要對量刑的數字化標准作出相應調整。”朱列玉代表建議,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對貪污受賄量刑標准進行修改。
朱列玉的議案分析說,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從1997年的5160元增長至2011年的21810元,農民人均純收入也由2090元增長至6977元,實際分別增長了3.23倍和2.34倍。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仍按照1997年刑法的“貪污十萬元以上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量刑。
“1997年刑法規定的‘十萬元’基數相當於當時農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當於城鎮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從購買力角度考慮,現在的‘十萬元’大致相當於1997年的‘一萬元’。”因此,他建議將刑法中關於個人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為個人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朱列玉代表的觀點經媒體報道后,立即引來眾多網友的質疑。梳理網上的觀點不難發現,大部分網友認為應結合新形勢給出更為嚴苛的量刑標准。“懲治力度豈能用反比例!貪污腐敗猶如猛虎,一旦放虎歸山,回頭必狠狠咬你一口!”更有網友這樣表示:“對腐敗絕不能手軟,更不能用經濟增長與刑法年限的反比來計算腐敗受懲的時間,應該用正比例來算,1997年貪污十萬元判十年,到如今經濟增長3.23倍,那麼貪污10萬元就該判至少三十年!看那些還存在僥幸心理者敢越雷池一步!”
林喆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批評“貪官判刑十年變一年”的建議,同時也提出“受賄罪的標准應定為200元”的建議。
這其實體現了一種觀念:貨幣可能貶值,但對貪腐的懲處力度不能貶值。林喆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反腐必須零容忍,沾腐的錢,一塊錢都不應該收!“哪能越來越放寬呢,如果再放寬隻判一年有期徒刑,對於腐敗你到底是嚴懲還是寬待?”
“為什麼不在嚴懲上多動腦筋?”她表示,“現在有人在如何赦免貪官,如何從輕懲治貪官上動那麼大的腦筋,我覺得很奇怪,而且我不能容忍。”
定罪和量刑不完全是一回事
“‘貪污受賄十萬元判處一年有期徒刑’講的是一個量刑的問題,林喆教授所說的‘受賄罪標准應定為200元’講的是一個定罪的問題。”對此觀點,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雖然都是就貪污說,但這兩個觀點單獨拿出來說都不夠科學。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在給被告人量刑時,除了貪污受賄的金額,還有其他情節要考量。如犯罪情節,被告人的認罪態度、退贓情況,其他立功自首的情節等。“很多因素都是最后量刑需要考慮的依據,不能用一個單獨的數據說貪10萬元抵一年。”羅猛說。
目前,我國刑法關於貪污賄賂的定罪起點是5000元,受訪專家認為,這個標准符合中國當前現狀。“現實中,因為每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各地在具體執行這個標准時會有一個適當的調整。”羅猛表示。
由於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腐敗呈高發多發的態勢。受訪專家指出,起刑點一旦提高,犯罪的成本降低,打擊犯罪的力度就會受到影響,相應地就會帶來能不能很好地控制犯罪的問題。但是,對“貪腐200元就入罪”的觀點,羅猛也表示不贊同:“對腐敗我們是要零容忍,但對所有的貪腐行為是不是都要以犯罪予以處罰呢?這個不能一概而論。”
“試想,如果一個人貪污了200元,我們就對他立案偵查起訴,最后還要服刑,這樣既浪費司法資源,也不利於訴訟效率的提高。”羅猛表示,對貪腐數額比較小的,還要給他們留出回歸社會的路,但是可以適用黨紀政紀處理,把他從公務員隊伍中清除出去。
在採訪中,多位受訪專家都表示,犯罪標准的科學合理設計非常關鍵。它有一個科學的計算標准,不是想高就高、想低就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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