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貪小貪都是貪
林喆的觀點經媒體報道后,很多人發來短信表示支持。林喆告訴記者,有個朋友給她發來短信,這樣寫道:“支持零容忍!對貪腐官員就該嚴懲。”
貪污受賄侵犯的是公民的財產權利和整體利益,以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誠信和國家的公信,危害性巨大。“不能因他(貪腐官員)是級別高的大官就放過,也不能因為他(貪腐官員)是沒貪多少的小官就不去查處。大貪小貪都是貪官,都要嚴查。”林喆說。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廉政公署前專員羅范淑芬表示,在香港,貪腐100元也好,1元也好,相關部門的人都會對這種不當行為去作出處理。
在實踐中,對貪腐零容忍是國際慣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就貫徹了世界各國對腐敗的不容忍態度,十分顯著地體現了懲治犯罪的嚴厲性特點。“如在香港,貪污賄賂罪並不以數額為依據,處罰的是行為而不是數額,目的是使每一次惡劣行徑都受到法律的懲處。”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聶資魯表示。
“腐敗案件不分大小,對我們國家體制的腐蝕程度、影響都是同樣存在的。”聶資魯向記者表示,“在設計量刑標准時,要貫徹科學發展觀,做到量刑平衡、一視同仁﹔嚴格依法判處刑罰,決不以罰代刑。但同時可以依法充分適用財產刑,不讓職務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便宜,做到罰當其罪,該重則重,該輕則輕。”
“大案是打擊重點,小案也要認真查處。但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犯罪的具體打擊方式是有區別的。”羅猛表示,“因為大案要案的級別高、數額大,相對於小貪,影響度要大一些,腐蝕度要大一些,當然要重點打擊,加大處罰力度。而一些貪腐金額小的案件有時會作出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分流,如作出不起訴決定、不作為犯罪處理、從輕判決等。”羅猛表示,這是處理過程中處理方式的改變,並不意味著我們放任了犯罪。
“蒼蠅”不拍終成“猛虎”。受訪專家表示,“蒼蠅”的肆虐,對國家和社會的蠶食不亞於老虎般的鯨吞。隻打“老虎”不打“蒼蠅”的做法會造成小腐敗不斷變大。所以,反腐既要打“老虎”,又要打“蒼蠅”,讓“老虎”和“蒼蠅”無處藏身。真正做到讓老百姓滿意,讓老百姓放心。
不能“同案不同判”
中國的改革已進入深水區,中國已進入發展的新時期,如何加大反腐力度,提高反腐的成效?
“目前,在查處職務犯罪的過程中,量刑以及從輕處罰上的標准比較模糊,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普遍存在,輕刑化的傾向十分明顯,損害了法律的統一和尊嚴。”3月12日,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檢察院檢察長薛江武提出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涉及職務犯罪的刑法量刑標准應進一步細化。
“按照目前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的處罰規定,貪污10萬元以上就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量刑幅度過於籠統。”薛江武說,如此寬泛的量刑尺度使職務犯罪中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因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尺度中仍有多個刑期需要細化和界定。
薛江武還認為,自首、立功、退贓等從輕處罰情節認定的標准也非常的寬泛。目前,職務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退贓等情節都可以獲得從輕處罰,但這些情節帶來的從輕處罰到底要“輕”多少,沒有得到規范。這就會造成各級檢察院、法院在辦理案件中自由裁量權過大。
薛江武建議“兩高”要充分調研,加強法律溝通方面的適應協調,及時出台有關的司法解釋,對職務犯罪的量刑進一步規范,保証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據羅范淑芬代表介紹,香港廉政公署的人事、財政完全獨立,不屬於公務員序列,隻對行政長官負責,“行政長官沒辦法干預執法,因為媒體時時刻刻都在盯著他。”在羅范淑芬看來,一線的執法人員同樣沒有機會徇私枉法。
記者了解到,官員貪污受賄和盜竊是同一性質的犯罪,在國外大多用同一罪名——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罪。對於這一罪行,國外對官員的刑罰一向嚴於百姓。
比如,在法國,犯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罪,同一涉案數額,對官員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40%到1倍,對司法人員的量刑要高出2至3倍。“普通百姓偷盜5000元被判處二年有期徒刑,官員貪污受賄5000元就要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從事司法工作的公職人員貪污受賄5000元就要被判處八年有期徒刑。”聶資魯說,同樣性質的犯罪,對官員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了一番,對司法人員的量刑在官員的基礎上再翻了一番。
結語
通觀記者的採訪,有兩點當作結語:
一是對職務犯罪量刑處罰應有科學的法定設計;罪與非罪、罪大罪小、刑高刑低,直至黨紀政紀的充分運用,都應從嚴懲貪污腐敗犯罪的大局考量。
二是從貪污腐敗行為性質的定性來看,沾腐的錢,100萬元是腐敗,10萬元是腐敗,1萬元是腐敗,1分錢也是腐敗——隻有樹立如此理念,全社會才能不放縱腐敗行為,才能遏制小貪變大貪的衍生路徑,才是真正地對腐敗行為的“零容忍”。(高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