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檢察官走訪調查收集証據
政府下撥救災款119.4萬元,他們隻發放給村民101.43萬元——
有人貪污挪用救災款
2010年國慶節期間,海南省發生強降雨引發洪災,萬寧市一些農村受災嚴重。洪災過后,各級政府幫助農民渡難關,安排受災村委會以每戶1500元的標准申報受災戶數,僅萬寧市萬城鎮紅光村委會就申報並審批了796戶,下撥救災款119.4萬元。
面對巨額救災資金,紅光村委會干部生出貪念,竟合謀截留救災款,最終被群眾舉報。2月底,紅光村委會原主任劉業豪被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村委會原委員劉明雲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村委會原委員劉海濤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面對救災款心生貪念
2011年2月25日,這筆119.4萬元救災款剛到賬,劉業豪就與劉明雲、劉海濤到銀行取出了39.4萬元,將余下的80萬元轉存到劉明雲的個人賬戶裡。
面對救災款,劉海濤首先動了心機。他向劉業豪提出,能否從救災款中借4萬元給他,用於生意周轉。
劉業豪聽后,覺得有些為難。他知道救災款是不能隨便動的,但不借又怕得罪劉海濤。他沉思片刻說:“這可是救災款,不能借那麼多,要不你先借3萬元?”“不行就借3.5萬元吧。”劉海濤說。后來,劉業豪同意借給劉海濤3.5萬元。
剩下的35.9萬元,按照劉業豪的要求,由劉明雲拿回村裡造表壓低發放標准發放給部分受災農戶。為什麼不將救災款一次性發放給全部受災農戶?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劉業豪他們幾個村委會干部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先聽聽受災農戶的反映,再擇機而動。其實,他們面對救災款,早已動了貪婪之心。
過了好長一段時間,劉業豪看到一切風平浪靜,沒有受災農戶提出質疑,最終他下了決心:按上次壓低后發放的標准,從余下的80萬元中拿出65.53萬元,發放給受災農戶。這樣,截止2011年4月,政府下撥的救災款共發放給村民101.43萬元,劉業豪截留了17.97萬元(包括劉海濤借出的3.5萬元)。
如何才能將這筆截留救災資金化公為私?一連幾天,劉業豪著實費了一番心思,最終他想出了一個萬全之策。
做假賬私分救災款
2011年5月的一天,劉業豪召集村委會副主任劉某、劉明雲、劉海濤及村委會聘請的文書陳某,到一家茶藝館喝茶,商量截留下來的17萬余元救災款如何處理。當劉業豪說明情況后,大家都沉默不語。因為他們知道,救災款是專項資金,應該專款專用,這麼敏感的事情誰敢說如何處置?
一陣沉默之后,從救災款中借了3.5萬元的劉海濤開了口。他建議把余下的錢一部分用於村務開支,另一部分發給村委會干部。既然有人帶頭說出處置意見,大家便順水推舟默認了。劉業豪也表示同意,對劉明雲說:“做假賬填平截留的17.97萬元救災款,賬要做得不留任何破綻,以防查賬時讓人看出問題。”后來,劉明雲採取將一戶拆成多戶等手段來虛增發放救災款人數,填平了17.97萬元的賬目。
賬本上的賬是填平了,但受災群眾心裡的那筆賬他們卻無法填平。當得知政府下撥救災款是每戶1500元的標准時,受災群眾將舉報材料寄到了萬寧市檢察院。
到案后交代犯罪事實
接到舉報材料,萬寧市檢察院立即派人展開調查。3名辦案檢察官趕赴萬城鎮紅光村委會,將政府救災款下撥、支取、發放的賬冊全部查封。又從萬寧市民政部門提取了《2010年萬城鎮特大洪災受損情況統計表》、《萬城鎮水浸房屋農戶生活救助資金安排表》,以及紅光村戶籍簿等相關資料。
辦案檢察官將兩次領取救災款的受災農戶簽名與紅光村在冊戶數人口數比對,又與萬寧市政府救災款下撥標准比對,並找來一些領取救災款簽名的農民核實情況,結果証實:除前兩次壓低發放救災款標准農戶簽名是真實的以外,劉業豪、劉明雲採取一戶分拆多戶虛增戶數人數做假賬填平了17.97萬元的領款花名冊全是假的。
在獲取了大量証據后,萬寧市檢察院對劉明雲立案偵查。面對辦案檢察官的訊問,劉明雲心想,瞞是瞞不了的,再說自己是聽劉業豪指揮的,不是直接責任人。於是,他開始交代做假賬私分救災款的犯罪事實。
依據劉明雲的交代,劉業豪、劉海濤隨即被傳訊到檢察院。沒等辦案檢察官發問,二人便交代了私分挪用救災款的犯罪事實,並退出了各自獲得的不義之財。
規范村官權力運行
此案雖然順利辦結,但辦案檢察官分析此案發生的原因時說,劉業豪等人截留救災款,通過做假賬的手段私分、挪用公款,反映出當前村官權力運行機制還有待規范完善,村干部法律意識淡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權謀私的現象依然存在。
辦案檢察官認為,劉業豪等人身為村干部,不但沒有做到權為民所謀,而且利用手中職權,在關系民生的救災款發放中置國家法律於顧,置群眾利益於不顧,置個人職責於不顧,欺上瞞下,中飽私囊,這極大損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
“要從體制機制上著力規范村官權力運行。”辦案檢察官表示,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大打擊貪佔、挪用支農惠農資金犯罪工作力度。同時,深入開展廉政教育,強化專門監督和社會監督及群眾監督,從根源上減少貪腐案件的發生。(李軒甫 陳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