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品房不斷出現在賄賂物品的清單上 記者徐伯黎攝
■這裡所說的房產腐敗是以房產作為賄賂物品、贓款流向的職務犯罪,強調的是犯罪手段、對象或目的。它不同於房地產行業的腐敗,后者強調的是職務犯罪的發案領域,是房地產開發環節的職務犯罪。
■隨著房產價值的不斷升值,以房產為犯罪對象或目的的職務犯罪不斷增長。2008年至2012年,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共辦理此類案件18件36人。
2月底一個星期三上午9點30分。空氣中的寒意表明,春天並沒有完全降臨這個城市。在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附近的大街上,還穿著厚重冬衣的人們行色匆匆。
但是,在一家距離檢察院最近的鏈家地產分店裡,銷售人員熱情“溫度”不減:“目前這套77平方米的一居室價格是450萬元,而且隻有這一套,你也可以考慮這套92平方米的,價格是530萬元。是的,面積越小價格越高。房子是2002年的。這就不錯了,旁邊那些老樓都是上世紀90年代的,均價還每平方米6萬多元。您盡早考慮吧。”面對記者的詢問,他顯得駕輕就熟。
記者隨機採訪了一位當地的老住戶。她懊悔地說:“當初剛到這兒的時候,房子才每平方米3000多元,朋友勸我再買一套,我還說哪有那麼多錢啊!現在每平方米6萬多元了,更買不起了!不如當初咬咬牙,就借錢買了。”
從每平方米3000多元到每平方米6萬多元,同一套房子升值了多少?這樣的升值放大,激起的不只是羨慕、焦慮和懊悔。
近年來,隨著房產價值的不斷升值,以房產為犯罪對象或目的的職務犯罪不斷增長。2008年至2012年,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共辦理此類案件18件36人。其中,2008年1件1人,2009年1件1人,2010年3件3人,2011年6件11人,2012年8件20人,增長趨勢明顯,亟須引起關注。
近期,海澱區檢察院就近5年來房產腐敗案件的特點、發案原因和預防對策進行了系統分析。
房產腐敗呈現類型化
不論是以房產作為賄賂物品(權錢交易標的物),還是以房產作為犯罪目的,房產可謂是職務犯罪的主要動機。在實踐中,此類案件類型化特征明顯。
其一是無房犯罪型,表現為涉案人員原本沒有住房,為了解決家庭住房困難鋌而走險,統計中有7件12人。這類案件涉案人員一般能堅持原則,唯獨涉及房產時守不住底線,進而導致職務犯罪。
如某社區民警白某,從警30年並多次獲得榮譽稱號,一家三口一直租住在平房裡。為了改善住房條件、獲得經濟適用房指標,他濫用職權將家庭成員的戶口遷入拆遷范圍內。正如白某在供述中所說:“因為收入微薄,一直沒房。正好趕上拆遷,我想合法地拿錢,想用經濟適用房指標。可后來性質就變了。”
其二是有房犯罪型,表現為涉案人員已有住房,只是貪圖房屋的經濟價值而實施職務犯罪。許多涉案人員有了房子想住好房子,有了好房子想要更多更大的房子。此類案件統計中有11件24人,佔案件總數的62%。
王某、朱某夫妻二人都是國有企業高管,生活富足,但仍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多套房產。2007年,王某利用有權選擇圖形板供貨方的職務便利,收受太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出資30萬元購買的海南省文昌縣一套房產;2009年,王某、朱某欲購買北京市海澱區一處房產,以借為名再次收受楊某提供的150萬元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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