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實施《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此之前,全國統一的行賄犯罪檔案庫已經向社會開放,有需要的人都可以通過檢察機關查詢錄入其中的行賄犯罪信息。
這是一個“黑名單”。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隻要被法院判決行賄罪成立,這個污點通常會在10年的查詢期限內影響其信用,比如,銀行可能會拒絕為這樣的企業提供大額貸款。
據統計,2012年1月至12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查詢89萬余次,涉及單位120余萬家,個人127萬余人,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625家單位、1253名個人作了處置。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一個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廳長宋寒鬆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檢察機關將考慮與其他機構的征信系統實現信息交流和共享。
小嘗試變出來的大動作
2002年,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開始嘗試賄賂行為記錄和檔案查詢工作,通過向招標單位提供“誠信咨詢”服務,使具有行賄污點的建筑商在工程投標中被低評,甚至被取消投標資格,從而承擔必要的違法成本,付出適當的代價,以遏制、減少建筑工程領域賄賂犯罪的發生。
2004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原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通知》,江蘇、浙江、重慶、四川、廣西五地開始試點工作。
接著,小嘗試變成了大動作。
2006年1月1日, 全國檢察機關正式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暫行規定》也在這一年的3月4日施行。不過,這個時候的查詢范圍僅限於建設、金融、醫療衛生、教育和政府採購五個領域的個人行賄、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
如果說此時的查詢系統僅僅是“局部”發力,那麼,兩年之后,它已經被中央放在懲治腐敗的大框架下定位了。
2008年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明確指出,建立和完善商業賄賂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把是否存在不正當交易行為尤其是行賄行為,作為市場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當時的查詢系統面臨的瓶頸之一,就是無法有效開展異地查詢。”宋寒鬆說,“如果一個企業在廣東被判了行賄罪,那它去黑龍江參加工程投標,招標單位是無法在黑龍江省查到這個記錄的。”
顯然,“各自為政”的局面不但無法震懾不良企業,更無法達到預防腐敗的目的,這個系統的價值也大打折扣。
2009年,原來錄入和查詢范圍取消了限制,擴大到所有領域。與此同時,升級后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軟件在全國推廣應用,最高檢開始考慮實現查詢系統的全國聯網。
此后一段時期,社會查詢“熱情”高漲,查詢量劇增。2010年、2011年查詢量均比2009年的查詢量增加12倍。
為切實解決異地查詢的問題,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查詢需求,2011年下半年檢察機關著手推動查詢系統的全國聯網,至2011年11月已經完成了聯網對接。直到2012年2月,最高檢正式宣布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實現了全國聯網,實際上,它已經試運行了一段時間,一切正常。“我們主要擔心技術上出問題”,宋寒鬆說,要確保在查詢量劇增的情況下,系統都不會出故障。
投標、採購領域查的最多
此次修改后的《規定》共9章35條,與2009年實施的工作規定相比,經過刪除修改,增加了28條內容。
目前,各地檢察院都可以在本地對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進行查詢,不必一律按級別進行查詢受理管轄分工。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不設門檻,隻要能夠証明自己的身份,並提交查詢申請的,都可以申請查詢。”宋寒鬆說,檢察機關一般都會根據要求進行形式審查。
根據《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受理的查詢有八類,如為招標進行資格審查需要的,為採購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需要的,為行業管理、市場管理、業務監管等進行資質、資格審查需要的,為信用管理需要的,為招聘、錄用、選任人員等人事管理需要的,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的,金融機構為貸款進行資信審查需要的以及其他應當受理的情形。
“目前來看,查詢以前兩類居多”,宋寒鬆表示,招標和採購單位根據查詢記錄來決定不同的競爭主體誰更可信,檢察機關“不參與、不干預”他們對有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處置。
“這是因為司法機關和行政部門的角色不同。”宋寒鬆說,“我們可以提供信息,可以提供查詢,但這些信息怎麼用,就不屬於檢察機關的職責了。”
比如,如果某公司被查出有行賄犯罪記錄,那麼是取消其投標資格,還是禁止其進入建設市場,這完全是由有關主管部門自行決定的。
而且,檢察機關出具的這份“污點”記錄並不能“隨意使用”,它的有效期是兩個月,復印件無效。
“設定有效期,可以保証查詢記錄的准確性,避免造成不公正、不公平。”宋寒鬆表示,檢察機關根據新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斷錄入、更新信息,決定了行賄犯罪檔案總是處於動態的和不斷更新之中,本月與上月的犯罪檔案信息會不同,本月查詢無犯罪記錄的,下個月很可能有犯罪記錄。
信息碎片化不利於誠信體系建設
這道“過濾網”不僅把有行賄不良記錄的單位和個人濾出了有序的市場,對遏制受賄一方的腐敗犯罪也有積極作用。
“行賄和受賄是‘一對兒’,缺一不可。”宋寒鬆表示,賄賂犯罪的雙方大多具有共同利益,但又非常隱蔽,基本上都是一對一進行的,如果行賄人矢口否認,那麼,檢察機關的偵辦難度可想而知。
從這個意義上理解,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是把預防的關口前移,由事發后查處轉變為事前預防,斬斷官員受賄的“上游鏈”。
國際反腐敗組織“透明國際”認為,“黑名單”制度所產生的威懾和預防、教育作用非常大,具有懲戒目標明確、執行程序快捷、打擊面小、社會威懾性強等特點。
宋寒鬆表示,與貪污犯罪相比,賄賂犯罪更難查,更難找到蛛絲馬跡。但是,這類犯罪對社會的傷害卻遠遠超過了貪污犯罪。
“簡單地說,送錢送禮才給辦事,就是賄賂。”宋寒鬆說,“如果這種行為蔓延成風,大家都認為不花錢辦不了事,公務人員即使履行法定職責也收禮收得心安理得,都‘不給錢不辦事’、‘給了錢亂辦事’的話,那麼,提高整個社會的誠信水平、道德素質將成為一句空話。”
因此,《規定》開宗明義,“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有效遏制賄賂犯罪,促進誠信體系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實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
宋寒鬆坦承,社會誠信體系不是某個部門一朝一夕可以建成的,這一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
北京大學中國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曾指出,在信用實踐中,要努力做到“建用合一”,把已建成的監管隊伍、數據平台、制度標准等公共資源與信用服務、失信懲戒、產品使用緊密結合,堅決杜絕“建而不用”、“建多用少”的不良行為。
“信息碎片化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最大的困難”,宋寒鬆表示,“有用的信息應該是完整的,孤立的信息系統‘投入大,產出小’,價值有限,用處也不大”。
章政認為,“建用合一”就是要將各類信用資源進行互通、互聯、互換,形成覆蓋全社會的聯合征信制度,面向不同人群和對象,滿足其多層次、多樣化、專業化的服務需求。
《規定》對此進行了原則性的要求,檢察機關“應當與國家機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以及有關單位加強聯系與協作,建立合作機制,實現信息交流與共享,推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的合理應用”。(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