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分子偏愛房產腐敗
在海澱區檢察院查辦的房產腐敗案件中,涉案人員不僅有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還有工作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的“老人”。其中,年齡最小的26歲,最大的62歲。
低年齡段人員犯罪是為了購買住房自住。這些涉案人員大多來自農村,名牌大學畢業,參加工作后普遍感到工資收入無法支付高昂房價。某城建研究中心數據室原職員陳某,在管理購房資格核驗系統過程中,篡改個人信息使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獲得購房資格,他從中收受好處費400萬元。辦案檢察官了解到,陳某在農村長大,在北京求學,畢業后考取了公務員,剛工作三年就萌生了犯罪的想法,僅僅是因為他現有的工資收入無法實現買房結婚的願望。
高年齡段人員犯罪則是已有住房,但為了獲取更多的房產而實施犯罪。
在海澱區檢察院查處的房產腐敗案件中,政府職能部門、科研院校、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都有牽涉其中,主要涉及土地開發、工程建設、礦產資源開發等行業。
房產腐敗雖然發案領域集中,但牽涉面廣、牽涉人群多、風險隱患大。僅一起為了獲得經濟適用房指標的拆遷案件,就涉及街道辦事處、公安局、非公企業人員等多種主體。
從涉案人員職務級別看,也呈“四面開花”的特點。統計中涉案的36人中,7人為處級以上領導干部,11人為科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18人為未定級人員(主要包括行賄人、國有企業中的聘用人員、受賄共犯)。
記者注意到,房產腐敗涉案金額普遍較高。近5年來,海澱區檢察院查辦的這類案件涉案總額為6853萬元,18起案件平均案值為380萬元,涉案金額高於其他類型的職務犯罪案件。由於房屋的巨大價值和升值潛力,腐敗分子對房產的偏愛要高於其他物品。
房產成為重要的犯罪標的物,反映了職務犯罪的時代變遷和當前反腐敗斗爭的嚴峻形勢。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市場經濟剛剛起步,名酒名煙是重要賄賂物品。隨著改革開放,音響、錄像機、彩電成為緊俏商品,也成為重點賄賂物品。1995年以后,汽車、現金成為主流,賄賂金額向大額發展,腐敗分子貪污受賄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的新聞不絕於耳。進入21世紀,隨著住房商品化改革不斷深入,房產成為重要的財富象征,房子開始不斷出現在賄賂物品的清單上。
為了獲得房產利益,腐敗分子可謂不擇手段,主要有五種表現形式:直接將房產作為賄賂物品納入名下;侵吞公款購買住房;將公有房產登記為私人房產;以借款為名收受賄賂,購買住房;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形式購買住房。涉嫌罪名涵蓋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等多種罪名。
房產升值成為腐敗動力
恩格斯說過:“在商品社會,當利潤達到50%的時候,就會有人鋌而走險;當利潤達到100%的時候,就會有人踐踏法律;當利潤達到300%的時候,就會有人敢冒殺頭的危險。”
房產成為腐敗分子青睞的對象,與房產本身的價值和升值潛力不無關系。近十年內,北京市房產價格已經翻了幾番,其商業價值遠遠高於公職人員的正常收入水平。
武漢大學發布的調查結果顯示,住房成為年輕人最大的壓力來源,特別是在大城市落戶工作的“新城市人”,僅憑工資收入短時間內很難在城市中購買住房,不少人都有“寒窗苦讀卻無家可歸”、“理想與現實的差距難以承受”的想法,易於誘發職務犯罪。這從一方面也揭示了低年齡段人員犯罪的動因。
對高年齡涉案人員而言,由於房屋的巨大升值潛力,讓他們視房子為受賄的“硬通貨”。2009年左右,前文提到的夫妻二人王某、朱某,以借為名收受楊某提供的150萬元購房款。當時海澱區的二手學區房均價在每平方米3萬元,如今均價在每平方米6萬元以上。投資150萬元,回報150萬元。從價格的變化,我們不難發現,腐敗者的利潤能夠達到100%,這正是他們不惜踐踏法律的原因。
當然有所好者,就會有投其所好者。有收的還得有送的。在這些案件中,行賄人之所以願意將房產作為賄賂物品,是因為其行賄帶來的利潤遠遠高於腐敗成本,特別是在土地開發、工程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大宗物資採購等業務大、利潤高的重點行業。某河湖管理處原處長李某在河道工程審批過程中,先后收受多家承包方給予的海澱、昌平、順義等地的房產共9套,涉案千萬元,而工程承包商獲得的工程利潤遠遠大於其涉案金額。正是因為有利可圖,可以使行賄利益最大化,才使得行賄人的出手越來越大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