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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小金庫”頑症及四大對策 

2013年01月21日13:12   來源:瞭望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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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病根”

在王雍君看來,“小金庫”問題的形成有歷史因素、主觀因素、體制因素等多方面原因,但究其根源在於制度不完善,預算、資產管理不到位,監督機制不健全。具體而言,根源在四方面:

預算收入剛性約束不強。首先,“非稅收入”管理不完善。實行部門預算以來,對規模較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的預算管理比較嚴格,但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則剛性約束不強。比如,行政事業單位的房產出租收入普遍未納入“非稅收入”管理,行政事業單位下屬企業長期不上繳經營收益。這為行政事業單位預算之外使用資金甚至設立“小金庫”提供了便利條件。

其次,經營收入預算管理薄弱。事業單位的職能定位,造成其收入來源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除財政補助收入外,還包含事業收入、經營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等多種經費渠道。目前,事業單位非財政補助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缺乏制度約束,經營收入等尚未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是否納入預算?納入多少?主動權全部在各組織收入的事業單位。

預算編制仍存在弊端。合理的支出標准和定額是編制部門預算的基礎,但目前尚未形成涵蓋全部經常性支出的定額體系,一些現有的標准長期未修訂,已不適應實際情況。如公務接待費用,現行列支標准是財政部1998年制定的,要求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已不適應現行市場物價水平,標准過低,失去了合理有效的約束。一定程度上造成預算單位以“會議費”、“培訓費”等名義虛列支出以彌補招待費的不足。

國有資產管理不到位。一方面,資產底數不清,未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在體制、機構改革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改革不徹底,對固定資產、賬外公司、遺留權益等問題,清理力度不夠,形成較多的遺留問題。因涉及人員安置等問題,很多資產未能妥善管理、處置,一些錯誤的管理方式延續至今。

另一方面,政企不分,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辦企業進行過多次清理,但目前行政事業單位仍直接或間接控制大量附屬企業。這些企業依托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經營活動,往往無償使用上級單位資產(如房屋資產)。上級單位為了擴大創收力度,也為了分流人員,通過任命企業領導、委派工作人員等方式對企業進行實際控制。附屬單位成為行政事業單位隱匿、轉移資金的場所,為設立“小金庫”提供了平台。

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首先,內部控制缺失。一是我國相關制度缺乏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權力的有效監督和制約;二是上級部門對下級單位、內部部門的監督不到位;三是對於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人員隻注重票據是否合規、手續是否齊全,而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很少過問。

其次,外部監督不到位。目前,對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大型企業的審計覆蓋率已基本達到100%,其違法違規行為也逐年減少。但由於監督力量所限,對二級及二級以下預算單位的審計覆蓋率較低。同時,各部門未形成合力。目前,紀檢、財政、審計、一行三會、國資、民政、稅務等部門,都根據各自職能對相關單位進行監管。但各司其職,缺乏信息溝通機制,存在監管盲區,未形成監管合力。

再者,處理處罰不到位。現行的《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刑法》等法律法規中,至今沒有明確規范“小金庫”的法規,對“小金庫”的處理處罰機制、標准設計等還不甚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單位“小金庫”與部門利益、小團體利益甚至個人利益緊密聯系,呈現出“普惠式、集體性”的特點,造成了“法不責眾”的狀況,也給“小金庫”的查處帶來了一定難度。

治理“小金庫”四大對策

“徹底根治‘小金庫’問題,必須從完善制度入手、從‘源頭’抓起,建立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權威人士提出了治理“小金庫”的具體對策建議:

其一,加強收入管理,確保預算完整性。深化“非稅收入”改革,將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出租出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款、資產處置收入、投資收益及其他有關收入項目,全部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實施“收支兩條線”;進一步規范“非稅收入”征管渠道,通過完善“收繳分離”和“票款分離”的繳費方式、全面推行網上繳費或銀行代收制度,規范“非稅收入”管理,確保“收支兩條線”政策的順利實施;加強對事業單位各項非財政補助收入特別是經營收入的預算管理,通過財務集中核算、銀行賬戶管理、無現金收付等方式,確保事業單位各項經營收入納入預算管理,逐步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

其二,細化預算編制,確保預算執行。實施“制度預算、零基預算、綜合預算、績效預算”,切實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准確性、規范性,使預算真正成為監控資金安全和高效運轉的制度保障,從根本上打消行政事業單位設立“小金庫”的動機。推進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政府採購管理和銀行賬戶審批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增加預算資金使用的透明度,確保預算嚴格執行,控制和杜絕截留、挪用、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行為的發生。

其三,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他建議,對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下屬企業、社團進行一次全面的資產清查,核實存量資產的規模,重點對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進行清理整頓,全部納入監管范疇;建立國有資產全過程管理制度,完善國有資產“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級管理體制,從源頭上切斷“小金庫”的重要資金來源;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辦企業行為,切斷行政事業單位與附屬企業之間的利益鏈條,杜絕資金體外循環、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的渠道。

其四,完善監督機制,加大處罰力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合理設置內部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交叉控制機制;建立職責明晰、運轉協調、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合力;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提高違規成本,從嚴論處,嚴懲不貸,加強處理處罰的威懾力。(記者 韓遠飛)

(責編:李源(實習)、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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