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反腐倡廉
能源礦產金融房地產成為犯罪重災區企業家與相關部門官員伴生犯罪現象明顯

2012年度報告詳解企業家犯罪深層原因

杜曉
2013年01月21日08:13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 打印 社區 手機點評 糾錯  E-mail推薦: 分享到QQ空間  分享


企業家犯罪,是近年來中國經濟發展中十分突出的現象。由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與法制日報社《法人》雜志聯合發起成立的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今天發布了《2012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對當前企業家犯罪的諸多特征進行了描繪,並對企業家犯罪背后的深層次原因進行了分析。

能源礦產金融和房地產領域成犯罪重災區。其中,國企企業家案發領域主要集中在財務管理和招投標。民企企業家案發的主要領域是融資、財務管理和貿易

據報告課題組組長、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科學研究院黨委書記張遠煌教授介紹,案例為課題組從諸多大眾網絡媒體上公開報道的企業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案件收集的時間跨度為2012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間,總共245起案例基本上涵蓋了本年度公共媒體報道過的企業家犯罪案件。

從地域分布看,245個案例所涉及的企業遍布於我國25個省(市)。其中,北京(48家涉案企業所在地)、廣東(38家涉案企業所在地)、浙江(28家涉案企業所在地)和江蘇(15家涉案企業所在地)是涉案企業較為集中的地區。

在245例案件中,有5例案件涉案企業的主要經營領域不詳,在其余240例案件中,有44家企業的經營領域主要涉及能源與礦產,佔240例涉案企業總數的18.3%﹔有43家企業的經營項目集中於金融投資領域,佔總數的17.9%,另有38家企業主要從事房地產經營或建筑行業,佔所有涉案企業的15.8%。

此外,其他涉案企業的經營領域分別依次集中在零售百貨業、餐飲服務業、娛樂業、電子信息業、醫藥衛生業、物流運輸業、糧油食品業以及制造業。

報告對國企企業家和民企企業家犯罪又分別進行了統計分析。

就國企企業家而言,在85例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有69個案件提及了該企業的案發領域,主要集中在財務管理(31例)和招投標(13例)領域。

在85例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有69例案件提及了該企業案發的原因,其中相關機構介入調查是國企案發的最主要原因,共涉及案件35例,佔69例案件的50.7%。其他原因分別為舉報、串案、被害人報案、自首、媒體揭露以及資金鏈斷裂。

在158例民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發領域的案件共有129例,其中融資、財務管理和貿易是民企案發的主要領域,其余領域則分別為產品質量、工程承攬、招投標、安全生產、証券和物資採購領域。

115個關於民企企業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發原因。與國企企業家案發原因有所不同的是,民企案發的最主要原因是被害人報案,其次是相關機構調查,其他則分別為舉報、串案、發生事故、媒體揭露、資金鏈斷裂以及自首。

就犯罪罪名而言,國企企業家排名前三的罪名分別為:

受賄罪,為國企企業家所觸犯的第一大罪名。在39例涉及該罪的企業家犯罪案件中,32例報道涉及了犯罪所得。其中,犯罪所得最少的為8萬元,最多為4747.99萬元,犯罪所得金額共計20311.7984萬元。

貪污罪,在24例涉及貪污罪的企業家犯罪案件中,22例案件報道涉及了犯罪企業家的犯罪所得。在22例案件中,犯罪所得最少的是3.98萬元,最多為6500萬元,犯罪所得金額共計26743.8630萬元。

挪用公款罪,在8例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案件中,8例案件都提及了涉案金額,其中涉案金額最小為10萬元,最大為6500萬元。

與國企企業家不同,民企企業家排名前三的罪名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158例民企企業家犯罪案例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第一大罪名,共計31件,佔案件總數的19.6%。

職務侵佔罪,在15例民企企業家涉嫌職務侵佔的案件中,有13例案件報道涉及了犯罪所得。其中,犯罪所得金額最小為25萬元,最大金額為5942萬元。

詐騙罪,在15例民企企業家涉嫌詐騙罪的案例中,沒有提及犯罪所得,但有13例提及了涉案金額。其中,涉案金額最小為100萬元,最大為10億元。

企業家與下級共同犯罪是最常見的共犯關系,其次為商業伙伴共同犯罪。這體現出基於不正當利益輸送關系而相互配合、相互包庇等行為特征,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與隱蔽性

除了對企業家犯罪案件進行分析外,報告還對涉案的企業家個人進行了分析。

據統計,在社會身份方面,2012年媒體報道的企業家犯罪案件中,可以核實姓名的犯罪或涉嫌犯罪的企業家中,有較高社會身份的共計20人,合計佔272名犯罪或涉嫌犯罪企業家總數的7.4%。

在全部涉案的272名企業家中,案件已審結並執行判決的犯罪企業家總數為119人,案件數為104例(含刑滿釋放1例)﹔已被正式調查(包括紀檢委立案調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及已進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程序)的企業家人數為152人(其中1名涉案企業家在審查起訴階段死亡,予以排除),案件數量為141例。

在119名犯罪企業家中,國企企業家為56人,民企企業家為63人﹔在141例涉嫌犯罪的企業家中,有2例案件的企業所有制類型不詳,其余139例案件中,涉嫌犯罪企業家共計149人,其中國企企業家51人,民企企業家98人。

記者了解到,關於企業家犯罪人數,報告中提出了企業家犯罪中較為引人注目的共同犯罪現象。

在245例案例中,有239個案例(其中2例案件中企業所有制類型不詳)提及了涉案人數。其中,企業家單獨作案的案件數為98例,佔239例案件的41.0%,其余141例案件為共同犯罪。在98例單獨犯罪的案件中,國企企業家單獨犯罪人數為43人,佔98人總數中的43.9%,民企企業家單獨犯罪人數為54人,佔98例單獨犯罪案件總人數98人的55.1%。

據統計,在明確涉案人數的239例案件中,涉案人數總計為1305人。在141例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人數總計1207人,其中1例案件涉案人數最多的74人,平均每例共同犯罪的涉案人數為8.56人。在141例共同犯罪案件中,有41例案件是2人共同犯罪,三人共同犯罪的為26例,4人共同犯罪的為16例,5人共同犯罪的為9例,6人共同犯罪為6例。

在141例共同犯罪的案件當中,共犯關系明確的案件為135例。其中,企業家與下級共同犯罪是最常見的共犯關系,其次為商業伙伴共同犯罪。

報告顯示,上下級共同犯罪與商業伙伴共同犯罪作為企業家共同犯罪的基本人際關系特征,體現出基於不正當利益輸送關系而相互配合、相互包庇等行為特征,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與隱蔽性。

此外,報告還對犯罪企業家的其他個人信息進行了披露。

在245個案例中,涉案企業家性別明確的為244例。其中,男性企業家人數為216人,包括81名男性國企企業家和133名男性民企企業家(另有2名男性企業家的企業所有制類型不詳)﹔女性企業家人數為28人,其中國企女性企業家4人,民企女性企業家24人。

在年齡特征方面,年齡特征明確的101例(1例案件企業的所有制類型不詳)案例中,企業家犯罪人的平均年齡為47.16歲,同時年齡中值為47。這表明,該平均年齡具有較顯著的統計意義。需指出的是,42歲的企業家犯罪人的數量最多,共8人。國有企業家犯罪人主要集中在50-60歲,共計18人﹔民營企業家犯罪人主要集中在40-50歲,共計30人。

其中,40位國有企業家犯罪人平均年齡為51.82歲,60位民企企業家犯罪人平均年齡為44.10歲,國有企業家犯罪的平均年齡顯著高於民營企業家。最年輕的國有企業家犯罪人年齡為35歲,最年輕的民營企業家犯罪人為27歲。年齡最大的國有企業家為65歲,年齡最大的民營企業家為68歲。

在245例案件中,提及企業家在企業內職務的案例為244例,其中總經理職務的企業家為150人,佔全部案件的61.4%﹔董事長職務的企業家為68人,實際控制人12人,董事11人,總工程師或總會計師3人。

一些領域容易產生企業家犯罪與相關管理部門官員犯罪伴生現象。這種伴生現象表現為某些官員的職務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業家犯罪的推波助瀾,或者企業家犯罪后面潛藏著政府官員職務犯罪的支撐

在披露了一系列統計數據之后,報告對企業家犯罪背后的深層次原因進行了分析。

報告顯示,在2012年企業家犯罪案件所涉罪名中,融資類罪名所佔比重大是一個突出特征。在統計的245個案件中,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3例)和集資詐騙罪(11例),就佔了全部案件數的近五分之一。更值得關注的是,觸犯這兩項罪名的犯罪人全部是民營企業家,這兩項罪名涉及的案例數,在本報告統計的2012年民營企業家犯罪的158例案件中,所佔的比例超過四分之一。事實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並不代表企業家融資類犯罪的全部,另有大量的融資類犯罪是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刑的,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金融憑証詐騙罪、挪用資金罪等也與企業融資問題直接相關,如果將這些罪名也計入,融資類犯罪將在2012年企業家所涉全部犯罪中排列第一。

報告認為,上述統計結果無疑是我國當前民企融資難的又一個明証。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中,民營企業整體上看規模較小,中小企業居多,內部治理不盡規范,加之我國的証券市場、金融市場發展不盡完善,民企通過上市、發債以及商業銀行貸款等方式取得融資的渠道較為有限。

此外,2012年企業家犯罪中的另一個突出特點是:由國企企業家作為主體的受賄案件數有39例,在本報告統計的全部國企企業家涉及的114個案件中,佔34.2%,高居國有企業家涉罪罪名的榜首。

報告認為,國企企業家受賄犯罪的高發,表現出企業家的角色錯位。這種角色錯位體現在兩個層次:

由於國有經濟在某些行業的壟斷地位導致的角色錯位。我國的許多行業,例如土地礦產、資源能源、交通通訊、水電油氣、金融保險、醫療教育等行業,仍舊處於國有企業的壟斷控制之下,資源沒有進行市場化的公平分配。國有企業對經濟資源的掌握和控制,使得企業的管理者獲得了類似於政府官員的經濟控制力,從而具有了利用這種控制力進行設租和尋租的條件﹔而在當其他市場經濟主體想要獲得相應經濟資源時,又會產生對國有企業家的賄賂動機。兩相結合,受賄犯罪就容易傾向多發。

國有企業家對自身的國有資產管理的角色認識錯誤,將其管理下的國有企業作為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由於國有企業中固有的產權問題和委托代理關系,使得國有企業中的企業家的利益可能與企業的利益不一致,國有企業中的企業家利用其對國有企業的管理職權,收受賄賂,謀取個人利益,實際上是將國家利益私有化。

另一個不應被忽視的問題是影響到企業家受賄犯罪的隱性法律因素。報告認為,我國刑法中存有對企業家同一行為,根據企業的所有制形態進行不同性質定罪量刑的做法。如企業家同樣實施竊取企業資產或者收受他人賄賂行為﹔如該人屬於國企企業家,則會涉及貪污受賄罪﹔如為民營企業家,則會構成職務侵佔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者在量刑上也存有較大區別。然而,現實中越來越多國有企業通過上市、重組等方式實現其股份結構的多元化,經濟的發展給這種以所有制性質區分定罪的做法帶來了一定挑戰,刑法中相關罪名的設立與罪刑結構如何適應這種不斷變化的形勢值得思考。

此外,報告還認為,企業家犯罪與政府官員犯罪伴生現象明顯。其原因在於,“在經濟轉型期,政府與市場的邊界不夠清晰,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和控制著土地、礦產資源、稅收優惠、行業准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重要經濟資源與制度資源,導致企業家經營活動對政府權力的依賴。這正是在一些領域容易產生企業家犯罪與政府官員犯罪伴生現象的重要原因。實踐中,這種伴生現象表現為政府官員的職務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業家犯罪的推波助瀾,或者企業家犯罪后面潛藏著政府官員職務犯罪的支撐。”

內部管理制度的缺陷,同樣是導致企業家犯罪的重要原因。

在報告對企業家犯罪領域的統計中,無論是國有企業抑或民營企業,財務管理領域都是犯罪案件高發的領域。報告認為,對於作為營利性組織的企業而言,財務管理是企業的基本制度之一,基於完善的財務制度,企業才有可能實現對現金流的有效控制,從而通過經營行為獲得利潤。本應作為企業生命線的財務管理制度卻成為犯罪高發區,這一現象暴露出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混亂。

報告認為,這種混亂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虛化。公司已經成為我國企業中的主流組織形式,公司制企業均已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制度。然而,現實中這種治理結構對企業家的監控是十分弱化的。徒有虛名的法人治理結構難於實現對企業家的監督,給企業家犯罪提供了制度空間。在本報告收集的不少貪污侵佔案件中,企業家的權力范圍包括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及行政管理,但在企業內部沒有任何的約束,其貪污侵佔行為的實施幾乎沒有任何障礙。

企業中廣泛存在“一把手”監督失控的現象。處於企業中核心地位的企業家,往往對企業有絕對的控制權,對於企業重大決策、人事安排、財務調配有不容置疑的決定和處置力。企業家犯罪在表現形式上往往是上下級相互配合的“窩案”,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企業中上級意志的不受監督性。

企業對營利的追求導致對風險控制機制的放鬆。企業往往建立起一套營利考核機制,據此對不同部門進行績效考核。例如在銀行中,對於存貸款數額的考核機制的強調,往往超過了風險控制機制的監督,這導致了工作人員相互配合,在形式上滿足風險控制制度的要求,不進行認真細致地審核,這正是導致騙貸案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在全面深入推進法治建設已成為時代強勁主旋律的形勢下,如何做到時刻警惕法律風險尤其是刑事風險的高發環節,已成為關乎企業能否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重大問題

除了上述原因外,報告在提到企業家犯罪的原因時還解析了其他特征。

報告認為,國企、民企企業家罪名差異顯現市場公平競爭不足。

報告顯示,2012年佔國有企業家罪名總數約七成的六大罪名依次為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濫用職權罪和詐騙罪。而對民企企業家而言,所觸犯罪名在數量上排名靠前的十個罪名依次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佔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行賄罪、挪用資金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以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相對於國企企業家的職務犯罪,民營企業家的融資類犯罪、涉稅類犯罪與涉黑犯罪異常突出。

報告認為,這種罪名的差異,表現出我國因所有制差別而導致的民營經濟發展的弱勢地位。但是,“不排除部分企業家,特別是民營企業家犯罪是由於舊有制度不適應經濟發展而導致的企業家‘原罪’。”

報告還認為,涉案企業分布不均反映企業家犯罪與經濟和執法因素的關聯性。

2012年企業家犯罪統計數據顯示,從涉案企業的行業特征來看,涉案企業高度集中在能源與礦產、金融投資、房地產經營或建筑行業﹔從地域上看,高度集中於北京、廣東、浙江和江蘇等地。

報告認為,首先,上述數據反映出我國經濟發展在行業和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犯罪高發的能源、金融、房地產等行業,所需資金量大,對於經濟的拉動作用較大,壟斷性較強。其次,不均衡的數據分布與法律執行因素具有相關性。如涉黑犯罪、商業賄賂犯罪等數量與結構特征,均與某一時期不同地方的刑事打擊重點與力度直接相關。

報告中還提到了,(企業家犯罪)罪名結構與發案方式反映出刑事手段介入市場經濟領域的泛化傾向。

對於當前企業家的主觀方面的原因導致犯罪的現實,報告也進行了詳細分析。

報告認為,在法理上,背信犯罪是對企業管理者違背其對企業以及投資者的信義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利用其職務地位謀取私利,從而危害企業以及投資人利益的犯罪行為的統稱。在更廣泛的意義上,企業家罔顧其承擔的社會責任實施的犯罪行為也可以歸於此類。2012年企業家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中,違背企業家應有的信義義務的罪名不在少數,如貪污受賄、侵佔挪用、濫用職權、制假售假、環境污染、信息欺詐、內幕交易等等。

企業家精神的缺失,有其復雜的社會歷史與現實制度成因。報告認為,首先,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對企業家的道德質疑,影響到企業家對自我價值和社會責任的認可度。其次,市場經濟失范使企業家對誠信經營的信心不足。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完善,許多行業中存在大量的“潛規則”,企業家缺乏通過誠信經營獲取利潤的信心,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企業家精神的形成。

報告強調,企業家自身法律意識淡漠是其犯罪的重要個體性原因。

報告認為,作為例証,一個基本的事實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企業運營的法治化趨勢顯著提升,聘請法律顧問,設立專門的企業法務部門,已成為企業規范化運作的基本特征之一。但這些法務人員更多的只是專注於解決企業經營中的民商事法律問題,對企業尤其是企業家所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往往疏於應有的認識和有針對性的防范。實踐中,很少有企業家在經營活動聘請刑事法專家為自己提供幫助,只是在東窗事發之后,才想到請刑事法專家或擅長刑事訴訟的律師,但此時為時已晚。

報告提出,相關統計資料也印証了上述結論。在2012年能明確教育背景的74例案件所涉及的74位企業家中,具有大專、本科及研究生教育背景的共48人,佔大多數,良好的受教育經歷,理應養成一定的法律意識。但在相關案件中,當事人辯稱不懂法、不知法,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不明確自己行為的性質,習慣於按照“潛規則”去尋找商機或獲得競爭優勢,對可能遭致的法律風險毫無警惕和防范的不在少數﹔而在企業內部,決策程序不規范、財務管理混亂、混淆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的性質等現象的存在,再輔之以企業家為追求利潤而在獲利的策略和手段上,更為講究策略和手段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忽視其正當性的自然心理趨勢,使得一些企業家長期游走於法律風險的邊緣。

有鑒於此,報告提出建議,在各種法律風險中,能夠導致企業和企業家終局性敗局的,無疑是刑事法律風險。對企業家而言,刑事風險也並沒有想象的那樣遠。這種風險橫向跨越於民企和國企,縱向則貫穿於企業的設立、經營乃至破產清算的全過程。在全面深入推進法治建設已成為時代強勁主旋律的形勢下,對企業家而言,如何努力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如何在思想和行為模式上秉持和踐行“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基本理念,在領導和管理企業運行過程中,時刻警惕法律風險尤其是刑事風險的高發環節,把法律風險尤其是刑事風險的防控,納入企業風險防控體系之中,無疑已成為關乎企業家自身能否遠行以及企業能否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重大問題。(記者杜曉)

(責編:李源(實習)、朱書緣)

更多關於 反腐倡廉頻道 的新聞
· 深圳南山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韓江被逮捕
· 陝西神木現“房姐” 相關部門已介入調查
· 香港廉政公署首戰側記:總警司葛柏受審前 大法官屢受恐嚇
· 研究生請20高校晒“三公”天津大學回應決算完畢將公開
· 陝西神木"房姐"被曝在京擁20余套房產 總價值近10億元
· 國企女經理退休后被舉報貪污 涉案1900余萬被判無期徒刑
· 中國青年報:官員借用豪華車算不算受賄
· 北京兩會取消警車開道
· 北京每輛公車年均預算花費3萬元
· 中國青年報:如何懲治“房妹”背后的家族式腐敗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焦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