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白河縣委書記被知情人士爆出配備百萬豪車,座駕超標五倍多。記者1月16日了解到,該縣縣委書記郭德林乘用的大眾途銳越野車,所有人為白河縣一家民營企業,截至目前違章次數達80多次。白河縣宣傳部人士稱,該車系從企業“借用”。 郭德林表示,車已於1月15日歸還。(新華網1月17日)
大眾途銳越野車價格百萬,縣委書記是正處級干部。按照我國領導干部的配車規定,副部級干部可配備35萬元以內轎車,縣委書記開百萬豪華車,顯然是違規。當然,當地宣傳部和郭書記馬上說了,這豪華車不是縣委自己配的,而是向企業借的。這種說法似曾相識,早在2009年,內蒙古阿榮旗女檢察長被曝光使用豪華時,也是說向某企業借用的。
別把借車不當一回事。去市場上租一台豪華車使用上個大半年,也要幾萬元。而且,縣委書記用車,這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違章罰款,還不知道是誰出的呢?要麼是郭書記直接開口向企業索要,企業在權力之下,不得不低頭﹔要麼就是企業為感謝郭書記幫忙,主動送上車子表示感謝﹔抑或是企業借給郭書記作為感情投資,以便今后有求於書記時能開綠燈。當然,也許上述說法都不准確,歡迎郭書記自証清白。
問題就來了,借用豪華車實際上是佔了企業的便宜,就像商人請官員免費旅游一樣。同時,書記完全可能利用權力為企業謀取利益,這是什麼性質的行為呢?“受賄”,恭喜你,答對了。
2007年7月,最高院、最高檢發布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山東省發改委能源交通處原副處長陳曉平,就因“借用”汽車,被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當然,郭書記借用豪華車與陳曉平借用車還是有區別,畢竟目前沒有証據表明借豪華車的企業打算將車子長期或者永久地“借”給郭書記。但我仍然認為,本質上是沒有什麼區別的,因為都是實際獲取到了利益,而且這些“利益”是可量化的,只是利益多少的問題。希望有關部門好好調查一下,別認為將車還了,事情就可以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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