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是2012年國企企業家涉案的主要罪名。其中,受賄罪、貪污罪合計佔2012年國企企業家涉罪罪名量的55.3%,三者加起來佔62.3%。”
這是1月20日,由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課題組與法制日報社子刊《法人》雜志共同發布的《2012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中披露的數字。
報告由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黨委書記張遠煌教授主持,以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新聞媒體公開報道的245起企業家犯罪案例為基礎,用22項測量指標對“國企企業家”和“民企企業家”兩個群體的案發領域、犯罪人特點和涉案罪名等,進行定量分析。
“國企高管涉貪腐罪名的高發,表現出一些人的角色錯位:一是其容易憑借壟斷地位,獲得類似於政府官員的經濟控制力﹔二是其錯將‘國有資產管理者’角色,當成以權謀私的工具。”張遠煌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分析稱,要在國企領域反腐,必須先阻斷上述“權力尋租”渠道。
受賄罪居“落馬”國企高管罪名榜首
報告顯示,2012年,國企企業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件,佔全部企業家犯罪的35%,共涉及30種罪名、114個總罪數。其中,受賄罪、貪污罪合計佔到全部罪名數的55.3%。
“這裡說的企業家,是指企業內部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董事、總經理、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以及財務總監等高管。”報告稱,“企業家犯罪是企業家實施的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犯罪,不包括企業家實施的與企業經營無關的犯罪。”
報告顯示,在國企高管涉及的114個總罪數中,受賄罪有39例、貪污罪有24例、挪用公款罪8例、挪用資金罪5例、濫用職權罪3例、詐騙罪3例。此外,職務侵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位行賄罪、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共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各有2例。
“受賄罪為去年國企高管所觸犯的第一大罪名,佔到總罪數的34.2%。”張遠煌說,在公開受賄所得的32例犯罪行為中,所得最少的為8萬元,最多的達到4747.99萬元。
報告還追蹤了此類國企高管的“結局”。在被判處刑罰的20例中,85%以上獲20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受賄1600萬元以上的,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緩。
報告還稱,據2012年媒體公開報道,主要因貪污罪而“落馬”的國企高管中,犯罪所得最少的是3.98萬元,最多為6500萬元。在已判決的15例中,6例被判處了無期徒刑、死緩或死刑。
“與民企高管案發主要因‘受害人舉報’不同,去年,國企高管事發有50.7%是因‘相關機構介入調查’。”張遠煌表示,受賄罪之所以成為國企高管面臨的首要風險罪名,是因“國企老總們代表國家管理經營國有資產,其權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務管理的性質。手中有合法壟斷的優勢,陷於錢權交易的風險就高”。
招投標、人事任用是國企高管腐敗高發領域
報告顯示,2012年因犯罪“落馬”的國企高管中,案發最高領域依次為:財務管理(44.9%)、招投標(18.8%)、融資(10.1%)、人事調整(7.2%)、貿易(5.8%)、物資採購(4.3%)、証券(4.3%)、工程承攬(2.9%)和產品質量(1.4%)。
報告認為,這些國企高管犯罪的“高危領域”,同時也是貪腐易發領域。
“比如,去年發生在財務管理環節的企業家犯罪69例,國企高管佔了31例,民企38例。可見無論對於國企還是民企,財務管理環節的漏洞都是高危刑事風險點,會直接導致貪污、職務侵佔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資金犯罪的高發。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對於國企、民企都是迫切任務。財務管理環節易滋生貪污和挪用。”張遠煌表示。
在招投標領域,報告稱,去年國企高管犯罪佔了17例中的13例。據張遠煌分析,兩類企業家在該領域的犯罪方式不盡一致。“在招投標過程中,更多居於招標一方的國企高管實施了受賄犯罪,而更多為中標而參與串標、圍標的民營企業家則實施了行賄犯罪,雙方在整體上形成某種對象分布。實踐証明,實行招投標並不意味著可以杜絕該領域的權錢交易,招投標的具體規則與流程還須繼續改進。”張遠煌說。
在工程發包承攬領域,去年共發企業家犯罪6例,其中國企2例,民企4例。“受《招投標法》的限制,發生在工程直接發包、分包環節的權錢交易數額相對較小,但該環節仍是預防工程建設領域腐敗犯罪的薄弱環節。”張遠煌分析說,“發生在這一環節的腐敗犯罪,往往會因對沖賄賂成本而降低工程質量,這為日后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伏筆。建筑工程發包、分包環節的透明化,亟待進一步強化。”
報告顯示,在人事任用領域,去年5例犯罪全部由國企高管“包圓了”,均為受賄罪。“國有企業在權力結構上與政府部門類似,官場潛規則在國企同樣有效,國企也存在‘吏治腐敗’問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民企在人事任用上的‘權力勾兌’極少發生。國企改革任重道遠。”張遠煌說。
在物資採購領域,去年國企高管也有3個犯罪案例。張遠煌認為,物資採購從計劃經濟時代起就是企業運營中一個重要的“貪腐風險點”。“與政府採購不太一樣,企業物資,尤其是某些特殊生產設備異質性較強,實行公開招標、比價難度較大,這就為企業老總和高管們收受回扣創造了空間。”
報告同時顯示,在曾報道涉案人數的82例國企高管犯罪案件中,近五成有“共犯”。其中,屬於上下級關系的“共犯”有18例,佔到共同犯罪總件數的47.4%。
壟斷地位是國企高管腐敗源頭
報告還評出了2012年度企業家犯罪10大案例。“齊魯銀行案”主犯劉濟源涉嫌金融詐騙案、“浙江女富豪”吳英集資詐騙案、大連實德集團原總裁徐明涉嫌行賄案等,是民營企業家犯罪3大典型案例。對國企企業家來說,“黃金大盜”宋文代貪污並挪用公款案,中國農業銀行副行長楊琨涉貪腐案,郵儲銀行行長陶禮明涉嫌非法集資、違規高息放貸和收受巨額賄賂等案件是典型代表。
“如果說民企企業家的犯罪風險在於‘融資難’,那麼國企高管的犯罪風險主要在於其壟斷地位和角色錯位。”張遠煌在報告中分析認為,兩類企業家“高危”罪名的不同,顯示了現階段市場公平競爭仍有不足。
報告顯示,在245例案件中,除5例案件涉案企業的經營領域不詳外,其余240例案件高度集中在能源與礦產(18.3%)、金融投資(17.9%)、房地產經營或建筑行業(15.8%)。從地域上看,涉案企業高度集中於北京、廣東、浙江和江蘇等地,一線城市比例逾三成。
壟斷、高福利、難監管……這是近年來人們提到國企想到的一些關鍵詞。對有著“官員”或“類官員”身份的國企高管而言,如何遏制他們的貪腐行為是整個反腐藍圖中的重要部分。
在張遠煌看來,角色錯位直接導致國企高管貪腐多發,而壟斷地位是問題源頭。
“這種角色錯位體現在兩個層次:一是我國的許多行業,例如土地礦產、資源能源、交通通訊、水電油氣、金融保險、醫療教育、出版電視等,仍舊處於國有企業的壟斷控制之下,資源沒有進行市場化的公平分配。國有企業對經濟資源的掌握和控制,使得企業的管理者獲得了類似於政府官員的經濟控制力,從而具有了利用這種控制力進行設租和尋租的條件。”
“二是國企高管對自身‘國有資產管理者’的角色認識錯誤,將其管理下的國有企業作為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由於國有企業中固有的產權問題和委托代理關系,使得國有企業中的企業家的利益可能與企業的利益不一致,國有企業中的企業家利用其對國有企業的管理職權,收受賄賂,謀取個人利益,實際上是將國家利益私有化。”他分析稱。
報告建議,除了在特定領域一步步打破壟斷外,優化國企現有的法人治理結構,讓國企“一把手”真正被公開選拔、其決策過程真正被有效約束,從“對上負責”轉為“對出資者負責”,是遏制其貪腐的必由之路。(王夢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