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赴國(境)外超生者,將給予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日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東省共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紀律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針對部分黨員干部將赴港生育作為規避超生手段的做法,作出明確的處分規定。其中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內地居民,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生育條件而赴國(境)外生育子女的,將被給予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
昨日,就其中熱點問題,南方日報記者專訪了省紀委有關負責人。
焦點 1
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調查要撤職
記者了解到,1998年8月4日,省紀委、省監察廳制訂並頒布實施了《關於共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2008年,廣東也曾開展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清理活動,依照《暫行規定》嚴肅查處了一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黨員干部,並逐步將落實計生政策轉化為對黨員干部的政治紀律要求。
“但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暫行規定》的部分條款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工作需要。”省紀委負責人表示。
該負責人說,1998年的《暫行規定》是由省紀委、省監察廳頒布,而《處分規定》是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發布。因此,出台《處分規定》顯示了省委、省政府進一步抓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心和信心,較之前更具權威性和嚴肅性。
《處分規定》的制訂堅持了法制統一的原則,並堅持注重實效的原則,著力增強《處分規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如,1998年《暫行規定》對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的對象沒有直接有力的干預手段,導致實踐中超生案件認定難、處理難等問題。為此,《處分規定》專門設置了針對性措施。如規定,“對有一定証據証明超計劃生育但拒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行政撤職處分”。
焦點 2
未結婚登記生育二胎將被雙開
記者在《處分規定》中看到,其中明確規定對違規生育的13種行為應當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其中包括:符合生育第一胎子女條件但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而生育的﹔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條件,但未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而生育或者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子女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嬰兒出生后下落不明又無法說明確切原因或自報新生兒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証明的,按棄嬰論處﹔無法提供本人計劃生育有效証明又拒不接受組織調查,妨礙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開展的﹔對有一定証據証明超計劃生育但拒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的。
而其中明確規定,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的,將一律被處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包括:違反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政策外懷孕拒不落實補救措施或拒不提供孕檢結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証明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証明而政策外生育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與他(她)人違反規定生育的﹔夫妻雙方均為內地居民,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生育條件而赴國(境)外生育子女的﹔棄嬰、溺嬰的,或者遺棄、送養子女后再生育的﹔生育一個子女后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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