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局原副局長受賄案二審
李福祿被裁定死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5日,記者從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省法院對山東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局原副局長李福祿受賄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核准聊城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福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據了解,2012年6月27日,聊城市中院對被告人李福祿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福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的贓款1449.7584萬元以及扣押的馬自達6轎車一輛、小型越野路虎一輛、克萊斯勒轎車一輛和凍結的北京房產一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贓款繼續依法追繳。宣判后,被告人李福祿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省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李福祿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福祿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對其量刑應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及其歸案后的表現,依法予以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相關鏈接 李福祿為齊魯銀行拉存款8億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福祿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劉濟源為齊魯銀行拉存款達8億余元。其間,被告人李福祿多次以他人借款、注冊公司等名義收受劉濟源送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幣總計3135.26萬元。
具體為:2009年,被告人李福祿收受劉濟源在北京購買的房產一套、車位一處,總價值人民幣295.26萬元﹔2009年12月,被告人李福祿收受劉濟源人民幣240萬元﹔2010年1月,被告人李福祿收受劉濟源人民幣1100萬元﹔2010年7月,被告人李福祿以注冊公司為名,收受劉濟源人民幣1000萬元﹔2010年12月,被告人李福祿收受劉濟源人民幣500萬元。(記者 劉雲菲 通訊員 李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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