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審查
十余家開發商補交差價
案發后,海南省農墾總局派出國土、審計、經管處等部門有關人員,來到南濱農場,對葉孫民非法低價出讓的幾千畝土地重新丈量面積、評估地價,10多家房地產開發商補交土地出讓金差價。
2012年2月20日,海南省檢察院將王漢明、楊大安等人請求兌現舉報獎勵的材料轉交給海口市秀英區檢察院審查辦理。經審查,該系列案件是由王漢明、楊大安、彭華盛等人舉報,是要案﹔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7352.9萬元,其中追回贓款223.4萬元,追回違法所得2320萬元,追回土地款差價4809.5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是大案。
《海南省檢察機關舉報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舉報線索經查証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舉報人可以獲得一定的精神及物質獎勵。其中獲得舉報獎勵的條件為: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或者裁定,認定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舉報人才可獲得舉報獎勵。物質獎勵的金額為:人民檢察院根據舉報追回贓款的,應當在舉報所涉事實追繳贓款的百分之十以內發給獎金。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在10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數額不超過20萬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經查証屬實構成犯罪但沒有追回贓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下的獎勵。”
海口市秀英區檢察院向上級檢察院匯報后,於2012年6月21日召開檢委會討論,認為王漢明、楊大安等49人有特別重大貢獻,應給與重獎,並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批。2012年7月27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獎勵舉報人30萬元人民幣。
據了解,這是海南省檢察機關實施舉報獎勵以來,獎金最高的一次。
鼓勵舉報
49名實名舉報人領獎勵
2012年12月6日,王漢明和楊大安等舉報人將49人(50人中有一人自願放棄獎金)自行達成的獎金分配協議及獎金分配表上報給秀英區檢察院。經秀英區檢察院領導審核,並向上級檢察院匯報,同意按舉報人自身達成的協議進行獎勵。
2012年12月17日,三亞市檢察院協助海口市秀英區檢察院偵辦葉孫民腐敗窩案,派出4名檢察官來到崖城鎮檢察室,與王漢明、楊大安等5名舉報人代表見面。三亞市檢察院檢察官當場發放給王漢明、楊大安等49名舉報人1萬元獎金,並對王漢明等49名舉報人的舉報行為表示感謝與勉勵。
2012年12月18日下午,秀英區檢察院再次召集舉報人召開座談會,就舉報獎勵分配問題向舉報人代表征求意見。會上,秀英區檢察院工作人員對王漢明、楊大安、彭華盛、袁墾斌、何宗照5名舉報人代表進行了身份核實。5名舉報人代表表示,獎金分配協議是自願達成的,獎金分配協議及獎金分配表上舉報人的簽名都是真實的。
2012年12月24日,秀英區檢察院將30萬元獎金全部劃撥到王漢明、楊大安、彭華盛等49名舉報人所提交的個人銀行賬戶。
記者了解到,截至2013年1月3日,49名舉報人已經領到了31萬元獎勵,在領取舉報獎金時向辦案的司法機關表示感謝。(記者 邢東偉 吳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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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科長受賄69.9萬余元
何某在擔任5年財政局科長的時間裡,大肆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企業好處費,最終被重慶市璧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追繳其所得贓款上繳國庫。
何某2006年至2011年先后擔任財政局企業與資產管理科科長和產業發展科科長。2009年到2011年期間,何某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對一些企業申報淘汰落后產能,幫助其獲得專項補助資金,或者在劃撥節能和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補助資金時,幫助這些企業獲得資金。在前后3年時間裡15次收受相關企業的好處費共69.9萬余元。何某在收到好處費后,曾有一次向對方出具了10萬元的“借條”,欲蓋彌彰,實質是以“借款”為名的受賄行為,最終難逃法律懲治。(記者徐偉 通訊員楊乾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