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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組織一名學生拿“酬勞”200元

某學院培訓處長組織生源受賄11.2萬判五年

2012年11月29日09:09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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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處長組織生源受賄11.2萬判五年

廣東某職業技術學院技能培訓處原處長張某幫助某自考輔導中心組織生源,從中撈取“酬勞費”11.2萬元。近日,張某被南沙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張某,女,工程碩士,原任廣東某職業技術學院技能培訓處處長(副處級)。經審理查明,張某於2005年4月5日任廣東某職業技術學院技能培訓處處長。2008年8月28日,廣州市某自學考試輔導中心與廣東某職業技術學院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書,由廣東某職業技術學院負責組織生源,協助廣州市某自學考試輔導中心搞好助學班的管理工作。廣州市某自學考試輔導中心負責人邱某華私下與張某約定,以每名學生200元的標准付給張某“酬勞費”。2008年至2011年間,張某共收受了邱某華賄送的“酬勞費”共計11.2萬元。張某收受賄賂后,用部分賄賂款購買洋酒並用於技能培訓處的宴請活動。去年12月底,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反貪局因偵辦邱某華案件,通知張某接受詢問,張某向檢察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在庭上,被告人張某提出,其沒有為邱某華謀取合作協議以外的利益,且其用邱某華所送款項購買洋酒用於單位的公務接待,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解意見。

法院核查認為,張某用邱某華所賄送款項購買洋酒用於單位公務接待的行為,是其在受賄行為已經完成后、自己處置贓款的行為,這一行為並不影響起訴書對其受賄數額的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身為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酬勞費”歸個人所有,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記者/洪奕宜 通訊員/賀小丹)

(責編:李源(實習)、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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