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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承建方好處費,承建方讓他還錢,他不認賬不說,還賊喊捉賊——

重慶一街道辦干部收好處費 反咬承建商結果露馬腳

2012年11月29日08:08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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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到有關項目工地察看具體情況

反咬承建商結果露馬腳

45歲的郭杰原是重慶市璧山縣某街道辦事處的干部,主要負責轄區的公路管理工作。從表面上看來,郭杰工作認真負責,他常去轄區的公路建設工地監督施工質量和進度。而實際上,他的監督只是一個手段,目的卻是要故意找點茬,為的是撈點好處費。

在短短3年時間裡,郭杰利用職權收取了多條公路承建方的好處費。然而等到有承建方讓他還錢時,他卻不認賬了,並賊喊捉賊,跑到璧山縣紀委說,自己被承建方老板威脅了,需要保護,沒想到這下子露了餡。

郭杰最終因涉嫌受賄罪被璧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十年。11月26日,辦案檢察官向記者透露了辦案經過。

謊稱被威脅 卻另有內情

“他這是自作自受。”辦案檢察官說起郭杰受賄案時,首先用了這樣一句話。辦案檢察官說,郭杰可以說是個很聰明的人,同時他也是個很貪婪的人,“他做事很小心,很難露出馬腳”。

2011年年底,郭杰到璧山縣紀委反映:自己在監管一公路建設項目的過程中,遇到了他人的威脅和恐嚇。“他說自己被承建方威脅,需要保護。”辦案檢察官說,郭杰當時的情緒十分激動,希望紀委能夠安排專人保護他的安全。

然而當璧山縣紀委要進行調查時,郭杰卻突然改變了態度,他提出:不要查了,理由是怕驚動了承建方。郭杰的這一異常舉動,引起了紀委方面的注意。於是,璧山縣紀委和璧山縣檢察院先后對郭杰展開調查。

“起初,他堅持說只是個誤會。”辦案檢察官介紹,郭杰在接受調查時,一直抱著避重就輕的態度。他不斷強調,自己平時工作是多麼認真。可是,細心的檢察官卻發現:郭杰所反映的那個工程項目早已完工。而更為可疑的是,承建方的其中一名負責人李某,竟然還是郭杰多年的老朋友。

老友求關照 他卻要“找茬”

在調查過程中,郭杰找了很多借口推脫責任。他要麼說自己不記得了,要麼說自己壓力太大。目的隻有一個,就是想方設法讓檢察官不要再查下去。“他其實也沒想到,事情會越鬧越大。”辦案檢察官說,郭杰之所以會去紀委求助,實際上是被老朋友李某逼急了,一時沖動的結果。

原來,四年前李某、王某等四人承接了青杠街道的一條公路建設工程。郭杰正好負責這項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工程開工前,李某等四人就請郭杰吃了一頓飯。“意思就是喊我多關照一下。”郭杰說,他和李認識多年,一直以來交情不錯。當時郭杰也答應得很爽快,他表示會盡量給老朋友這個工程開“綠燈”。

然而,工程開工沒多久,郭杰就開始天天到工地監督工程,並且找出了施工中存在的很多問題。“他當時就發現了工程偷工減料。”辦案檢察官說,郭杰隨即責令工程立即停工。

得到了“借款”工程又開工了

工程停工后,李某趕緊找到了郭杰。李某希望郭杰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通融一下。郭杰卻“一本正經”地表示,上級部門管得緊,他也沒辦法。

辦案檢察官在調查中發現,郭杰很會耍小聰明,他一邊強調事情需要領導定奪,一邊又在給李某等人發出暗示。

辦案檢察官在詢問李某等人時,獲得了重要信息:郭杰經常抱怨自己手頭緊,缺錢。李某最開始並沒有領會到郭杰的暗示。只是在工程停工后,李某才漸漸明白了郭杰話中的“深意”。於是此時李某主動提出“借”給郭杰1萬元。郭杰先是婉拒了一兩次,然后便欣然笑納了。緊接著,工程也就重新開工了。

李某原本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但該工程復工后不久,李某等人的工地又遇上麻煩了,他們找到郭杰,希望他能幫忙。郭杰卻給李某等人暗示,需要疏通關系,並再次暗示還需要5萬元疏通關系。李某和王某等四個合伙人商量了多次,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王某擔心工程再次停工,主張花錢了事;李某認為郭杰中飽私囊,開價隻會越來越高。

最后,李某等人還是湊了5萬元交給郭杰。但是,李某等四人已經暗中商量好,如果工程賺的錢不多,就讓郭杰還錢。

2011年,工程完工。李某等人投入了幾百萬,最后卻賺得不多。於是李某等人找到郭杰,要他歸還6萬元。“他不承認收過錢。”檢察官說,郭杰最開始一直不認賬。

李某等人威脅郭杰,如果不還錢,就去舉報他。郭杰被逼無奈,於是就來了個惡人先告狀,結果沒想到弄巧成拙。

在調查過程中,郭杰否認了李某等人的証言,並且堅稱自己沒有受賄,是李某等人栽贓嫁禍。

檢察官查明 三年受賄29.5萬

為了証明郭杰的受賄,李某向辦案檢察官提供了自己與郭杰通話的多段電話錄音,証明郭杰的確收了6萬元的好處費。

同時,辦案檢察官仔細查看了工程的費用報銷單,發現的確有給郭杰1萬元和5萬元的兩筆賬目記錄。除此之外,還有多筆李某等人請郭杰吃飯的賬目記錄。

在証據面前,郭杰終於承認了受賄事實。然而,檢察官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郭杰收受他人的賄賂,還遠不止這些,他還有更高的“手法”。

“他強迫施工方必須租他的壓路機,不然工程就不合格。”檢察官查明,郭杰在2008年至2010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6次收受另一工程承建方18萬元,並收取后續工程的承建方好處費2萬元。

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郭杰又利用監督公路沿線危舊房改造工程的職務之便,分別收受兩個承建方的好處費2.5萬元和1萬元。

辦案檢察官最終查實,郭杰在三年時間內共受賄29.5萬元。為此,璧山縣檢察院以郭杰涉嫌受賄罪,對他提起公訴。檢察官認為,郭杰在接受審查過程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積極退交部分贓款18萬余元,依法可從輕處罰。

檢察官告訴記者,璧山縣法院近日對此案已作出一審判決:郭杰因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已退交的贓款上繳國庫,並繼續追繳剩余贓款。(沈 義 於瀟瀟)

(責編:李源(實習)、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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