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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監察機關查處一批公安司法領域瀆職侵權犯罪案(圖)

2012年11月28日08:28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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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濫用職權換鐐銬,腐化墮落失自由。

  繪圖:陳健珊

  瀆職侵權犯罪警示錄

   公安司法領域瀆職侵權犯罪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范、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等,是公安機關的職責。

  司此職權,當以打擊犯罪、維護秩序、服務群眾為務,為民撐起安全之傘。但在這支隊伍裡,也出現了為黑社會組織充當“保護傘”、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害群之馬”。對此,多年來,廣東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積極履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司法公正、保護人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職責,查處了一批瀆職侵權犯罪分子,群眾無不拍手稱快。

  案例1

  陽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馮仕儒

  徇私枉法受賄案

  今年6月,陽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馮仕儒因犯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賭博罪等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對其受賄所得共計人民幣161萬元和港幣661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人民幣450多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995年1月-2005年7月,馮仕儒擔任陽江市公安局巡警支隊負責人及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他利用職務之便,對黑社會組織主犯林國欽(已被判處死緩)、許建強(已被執行死刑)所開的賭場提供庇護。在履行職務時,他故意不查或少查林國欽開設的賭場、或在查處前給林國欽通風報信、或在查處時授意其下屬少抓賭客,從而使林國欽少繳納罰款。

  2003年初,受許建強委托,林國欽請求時任陽江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看守所工作的馮仕儒為佘建輝辦理監外執行,馮仕儒明知佘建輝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仍違法幫其辦理了暫予監外執行手續。事后,馮仕儒收受了許建強委托林國欽所送港幣90萬元。2000年11月,馮仕儒以涉嫌犯罪為由將一砂場的管理人員抓到陽江市公安局巡警支隊問話,最終迫使他們同意馮仕儒的親屬到砂場採砂用於工程。2004年,馮仕儒還出資250萬元港幣,伙同林國欽、許建強等在澳門開設賭場。

  1997年-2007年,馮仕儒在公安局任職期間以及調離公安局后,通過多種途徑與方式先后多次收受林國欽、許建強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61萬元、港幣661萬元。此外,林國欽為了得到馮仕儒對其賭場的庇護,以向馮仕儒借款支付高額利息的形式向馮仕儒行賄。馮仕儒還有450多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案件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要求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該法還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不得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但馮仕儒卻無視國家法律之規定,見財忘義,給為害一方的黑社會頭目林國欽等人充當“保護傘”﹔徇私枉法,為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辦理了監外執行﹔濫用職權,脅迫砂場管理人員同意其親屬到砂場採砂。其行為完全背離了公安機關的宗旨,損害了人民的利益,最后落入法網,身敗名裂,毀了自己也敗壞了人民警察隊伍的形象。

  案例2

  廉江市公安局借違規辦理入戶斂財

  濫用職權案

  除了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外,公安機關還承擔著戶籍管理的職責。該領域涉及人民切身利益,公安干警當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但廉江市的幾位公安人員卻借此權力大肆斂財,侵犯了人民利益。

  2006年春節后,廉江市部分群眾向廉江市公安局戶政股股長陳一鳴反映,“今年農村實行免費義務教育,為了使農村戶口的小孩可以免費讀書,可否對‘三証一簿’不全或超期沒有辦理入戶的小孩採取靈活措施予以入戶”。陳一鳴就此事向主管戶政股的公安局副局長楊華生作了匯報。

  4月底,楊華生對陳一鳴說:“經研究決定,可以對‘三証一簿’不全或超期未辦理入戶的小孩放寬入戶條件,但在辦理入戶時要收取一定的費用。”5月15日,楊華生主持召開廉江市戶籍工作會議時稱:“為解決基層派出所的經費問題,經局領導研究,決定放寬對無出生証和超期未入戶小孩的入戶手續,對這類人員入戶每人收取150元手續費。”

  2006年5月底,廉江市24個基層派出所全面鋪開違規收費入戶工作。截至2006年9月底,廉江市24個基層派出所共為22316名“三証一簿”不全或超期未入戶的小孩辦理入戶手續,共非法收取手續費3340460元。2007年3月26日,廉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楊華生立案偵查,2008年4月9日由霞山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楊華生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陳一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案件點評】

  楊華生、陳一鳴濫用職權案曝光后,干部群眾反應強烈。黨中央多次強調要千方百計減輕農民負擔,而楊華生、陳一鳴卻利用上級政府為農村中小學生減免學費、家長急切為小孩辦理入戶登記之機,違規收費,加重農民負擔,與黨和國家的政策背道而馳,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公信度,社會影響惡劣。為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列為督辦案件。廣東省公安廳、湛江市公安局對該案亦非常重視,派員調查並督促廉江市公安局改正。2007年5月17日,廉江市公安局作出處理決定,對違規辦理入戶手續行為進行全面清理,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以消除在社會上造成的不良影響。

  楊華生、陳一鳴濫用職權案是濫用行政審批權非法收費的典型案件。該案的成功偵破,對於遏制部分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的態勢,教育機關人員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鏈接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趙楊 溫文)

(責編:李源(實習)、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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