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案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林某,在擔任新疆有機化工廠清算組組長期間,擅自將化工廠一塊國有非經營性土地進行處理,所得地上附著物補償款513.5萬元轉入自己的房產公司歸個人使用。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二審后作出維持一審原判的終審裁定:林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以清算組名義處置土地
林某今年62歲,已經退休。2004年,林某被任命為化工集團副總經理。第二年,新疆有機化工廠經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決定,實施政策性破產。同年2月,林某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為該廠破產清算組組長。該廠有21.8萬余平方米土地被列入破產資產,由清算組依法處置﹔其余土地作為非經營性資產未納入破產資產,由清算組代為管理。
2010年3月,林某以清算組的名義,以處置新疆有機化工廠破產經營性土地為由,向相關部門申請,將由清算組代管的一塊2.29萬平方米的土地挂牌出讓。同年7月,該土地經測繪、評估並經上級部門同意后對外公告出讓。
3天后,林某向烏市國土資源局報告稱,清算組與參與這塊土地競買的某房產公司,就這塊土地的職工安置、補償等問題達成了協議,作為摘牌條件。隨后,林某以清算組名義與該房產公司負責人潘某簽訂了協議,要求潘某與受清算組委托處理遺留問題的新疆天泰公司達成協議並完成執行后,可視為潘某對摘牌條件的滿足。而天泰公司是林某於2009年以其前妻母親名義成立的個人獨資公司,實際由林某掌控。
同年7月16日,潘某代表自己的房產公司與天泰公司簽訂協議,同意向對方支付各項費用513.5萬元。之后,潘某公司順利地與烏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該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合同。
2011年8月,紀檢部門將該案移交烏市人民檢察院偵查。今年5月17日,烏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林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林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近日作出上述終審裁定。
將400萬元送給前妻理財
林某在偵查機關供述稱,2010年處置清算組代管的2.29萬平方米土地時,潘某公司支付的513.5萬元補償款打入了自己實際控制的天泰公司賬戶,並將其中113萬元挪用到自己在吉木薩爾承包的工程上。
林某稱,天泰公司以他前妻母親的名義成立后,前妻母親得知此事不同意。於是他又找到以前兩個同事商量,將公司股東換成兩個同事。
林某交代,潘某公司支付的513.5萬元,具體用途未告知相關領導,他們都不知道這個事情。后來接到通知退還補償款,當時賬上已經有113萬余元缺口。
林某稱,為了掩蓋這筆錢的實際用途,他找到承建清算組解危解困房工程的建筑公司經理黃某,讓其給自己打一張113萬余元的收據,証明這筆錢用於解危解困房項目上了。黃某不同意,他隻好給黃某寫了個証明,說明這個收據的錢並未實際付給黃某,黃某這才打了收據。
其余的400萬元,林某稱交給其前妻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4月15日,產生收益合計2.33萬余元。
“我現在年歲已大,還有一個幼小的孩子,請求法院給予從輕處罰。”林某最后說。(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吳明才化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