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靈山鎮政府原副鎮長何某洪、農業辦原主任馮某明、原副主任陳某強、原經管員陳某泉利用撤鎮合並之機,侵吞遺留公款16萬元並將其私分。經廣州市番禺區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4名被告人因犯貪污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2006年1月,番禺區靈山鎮並入大崗鎮,原靈山鎮政府下屬事業單位農林漁業技術推廣站、原靈山鎮政府領導成立並負責管理的蔬菜產銷專業協會也面臨著被撤銷的局面,經清點,推廣站和協會賬戶內尚有存余公款16萬元。主管該推廣站和協會的副鎮長何某洪與負責管理的農業辦主任馮某明、副主任陳某強不禁打起了這筆余款的主意,商議將其套取出來私分。於是,時任農業辦經官員、掌管推廣站和協會賬目的陳某泉利用職務便利,以隱瞞賬戶款項不上報、虛報平賬的方式,將兩個賬戶上的存余公款16萬元套現,四人每人各分得4萬元。2012年3月份,因群眾舉報而案發,四名被告人相繼向檢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考慮四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且退出全部贓款,遂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趙楊 通訊員/崔杰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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