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干股
被控父子共同受贿收受房产公司干股
袁长生在给陈德宝送钱的同时,也不忘关照陈德宝的下一代。由于被控与父亲陈德宝共同受贿,陈德宝的儿子陈某也在父亲被捕不久后失去了自由。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显示,陈德宝还和儿子陈某共同收受袁长生的奥迪A6L(价值63.8164元)和奥迪A8L(价值238.961万元)轿车各一辆、电话充值费20万元、现金人民币3万元、美元6000元,共折合人民币330.16892万元。
此外,袁长生还于2008年出资1000万,与陈某在辽宁省绥中县注册成立了长龙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某未出资,占公司股份51%并担任法人代表。检察机关认为,陈德宝和陈某共同收受干股价值510万元。
陈某的供述显示,他在去英国留学的前几天,袁长生将他叫去办公室,给了一张办好的手机卡,“我头两年话费比较少,也就五六百,后两年比较多,最多的时候一个月有9000多,这四年他们公司一共给我充值大约20多万”。另外,袁长生还给予陈某一些人民币和美元。
至于两辆奥迪车,是陈某和袁长生的长龙房地产公司成立之后的事情。对于成立公司,陈德宝称,2005年春节时,他参加一次绥中县老乡聚会,得知绥中县正在开发滨海的土地。因此,2006年陈德宝便去了绥中县,看了几块滨海的地块。陈德宝认为,当时绥中县滨海的基础设施还没建成,不适合开发,但是能看出这几块地具有很好的开发前景。
于是,2006年夏天,陈德宝和袁长生提到了绥中县土地的开发前景,并在此后领袁长生及袁公司的几名人员一起去考察。袁长生表示可以做,但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人具体操作,事情一直搁置。
2007年,陈德宝的儿子陈某回国后,陈德宝想让陈某出面来办理购买绥中土地的事情,“表面上我让陈某出面来跑购买土地的事情,实际上背后我都已经和绥中方面的有关人员联系完了,只是由于我是公安局人员,还是领导,不方便出头具体办理,所以让陈某出面去找我联系的这些人具体办理手续”,陈德宝说,购买土地需要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还需要大量资金,所以他想让袁长生出资和陈某共同成立公司,两人各占一半股份。之后由他联系购买土地的相关人员,陈某出面具体跑手续,袁长生出资成立公司。
在请了两拨专家考察地块后,袁长生认为项目可行,因此于2008年9月决定出资1000万成立公司,并将其中51%的干股给了陈某。对于出资的原因,袁长生说,“一是没有陈德宝我也买不到绥中的地;二是因为这块地确实有利可图,将来我也能挣到钱;三是因为我给陈某51%的股份,将来挣到钱,陈德宝父子自然能分到钱,他们得到好处,我和陈德宝的关系就更密切了,他以后有更好的工程还能给我,我就还能挣到更多的钱”。
袁长生说,公司成立后不长时间,陈某就开始购买土地,分两次买了两块地,一共400多亩。此后,长龙公司没有继续开发,后因为当代集团要上市,需要储备土地资源,长龙公司被当代集团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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