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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对干部全方位监控机制,既要“亮出”钱包,又要“晒出”账单

检察日报:实行“阳光消费”实现源头治腐

黄红平
2013年02月19日08:14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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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倡廉舆情监测表明,“房妹”之父翟振锋、“学酒哥”周少强成为了网络上炒得较为热烈的重要公共事件。这些事件再次把干部的财产申报问题摆到公众面前。在当前廉政建设敏感化时期,在尚未有效开展干部财产申报的条件下,笔者以为,建设干部个人“阳光消费”工程是实行源头治腐的新思路。

  干部个人消费是关乎形象的重要问题

  党的性质和宗旨要求,每个党员都应是一面“鲜艳的旗帜”,是普通群众学习的廉洁榜样。历史上,党之所以能取得革命的胜利和建设的辉煌成就,重要的法宝就是靠廉洁形象凝心聚力。

  保持勤俭廉洁不是要否定干部的正当需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虽然决定了中国不能效仿西方的高消费生活方式,但并不意味着不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逐步改善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在目前人民生活水平开始迈向全面小康的背景下,如果把干部的正当需要还停留于过去物质匮乏年代的那种水平,显然不合时宜。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干部可在自己的合法收入范围内追求一定的物质享受和高尚的精神文化娱乐,培养个人正当的需求与情趣。但这种需要是否合理正当,要审量群众的感受,以及是否符合作为人民公仆的形象。

  干部个人消费行为不是私己之事。它是人民群众检视干部作风和党的宗旨的镜子,关乎党在群众中的形象。近年来,屡屡发生在干部群体中的炫耀性消费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廉洁形象。就人民群众的感受而言,姑且不论干部的这种高消费行为是由合法收入支撑,干部使用奢侈品的行为与以往党的领导干部简朴平实的形象相比,群众反感和厌恶的情绪相当强烈,对整个干部队伍的形象造成极大伤害。如“天价烟”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建设干部“阳光消费”工程在理论上可行

  从腐败生成的逻辑关系看,消费享用是行为主体从事腐败的终极动机。腐败行为主体追求各种非法利益,本质上是为满足不当欲望,不是为单纯占有。

  构建科学有效的反腐败工作体系,就是要形成一个对干部个人财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方位监控机制,既要“亮出”钱包,又要“晒出”消费账单。相对于干部财产申报,实施干部个人“阳光消费”工程可能更具威慑力,更有利于建构科学的反腐倡廉预警机制。

  从目前的反腐败工作看,恰恰是这个问题尚未引起反腐败职能机构的高度重视,某些干部的炫耀性高消费行为日盛,不断强化了滋生腐败的社会氛围。根据以往的反腐败经验,注重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个人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应当是未来改进工作的重点。

  判断干部个人消费行为是否越界不是一件难事。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的消费水平与其实际收入应该呈现合理的比例关系。从理论分析的角度,个人消费水平与实际收入的关系有两种情况:第一,消费等于或小于收入,属于正常。也就是说,消费行为主体的消费额度要与其正当收入呈现合理比例,消费水平能够证实其合法合理收入来源,可以视为与腐败没有关联,或腐败暂未暴露。在这种情况内,要考虑到某些正当合法的超前消费。如果是阶段性的或长远时期内行为人能够分担的合理超前消费,也应当属于正常。第二,消费大于收入,属于非正常。在此情况下,消费行为主体的消费支出往往大于其合法收入,多余的部分就是额外收入,那么我们就要追问这部分收入是否属于腐败以及其他非法所得。

  在逻辑推理上,对干部个人消费行为进行追踪是一种反证监督预防腐败机制。这种反腐败机制就是通过对比干部个人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进而证明其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因此,对干部个人消费行为进行追踪监督应当是可行的。它主要是透过干部个人的消费与合法收入之间的关系,考察和监督腐败。比如,一个年薪不过5万元的干部,没有其他正当收入,却每年支出上十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收入与消费支出显然不成合理比例关系,那么纪检部门就有理由责令该干部陈述资金来源,以及是否与腐败有关。

  干部“阳光消费”工程要注重实际成效

  建设干部“阳光消费”工程要解决其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隐私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根据经验,“阳光消费”工程最有可能受到某些干部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为由的阻力。作为预防腐败“阳光工程”的重要部分,干部个人“阳光消费”必定涉及干部的隐私权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已经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对此,多数国家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干部不得以拥有隐私权对抗社会整体利益。

  干部“阳光消费”工程要坚持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消费腐败的实质特征,可以通过立法赋予反腐败机构相应职能,专门负责干部个人消费行为申报。申报时限,可规定为半年一次,存档以便复核。对不申报者,要责令陈述原委,甚至解除公职。结合申报,有关机构要认真受理群众对干部非正常消费行为的投诉,也可主动对干部消费行为展开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特别是要对干部个人如购车、购房等重大消费事项,严加追踪监督。在实施步骤上,可以在某些区域试点的基础上,结合试点所取得的成熟做法,制定出相应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再逐步推广,形成比较完善的干部个人消费行为追踪监督制度。对于那些支出明显超过收入的干部,要勒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做出合理的解释;对于超出的额外收入不能做合理解释者,要假定为腐败所得作严肃查处。

  实施干部“阳光消费”工程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当前仅仅依靠专职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不够的,还需要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对干部个人消费行为追踪监督的天罗地网。

  根据统计,目前被查处的腐败案件有80%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这充分说明群众参与反腐败有非常强烈的积极性。

  干部个人的炫耀性高消费行为,虽然不一定与腐败有密切关联,但肯定与党的干部作风要求相悖。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干部个人消费行为,要立足于不搞群众运动的方针,切实保障群众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建议、申诉和举报的权利,发挥各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参与监督的渠道,特别要借助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增强群众监督干部消费的实效性。

  (作者系南通大学南通廉政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

(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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