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3人受贿的近90万元中,从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的承建商处索取好处费近60万元
● 一个老、少、偏、穷地方的廉租房项目,竟然成了房产局管理者的集体“提款机”
□非常案件
20年前的1993年,湖南省新晃县房产局局长、副局长、施工管理员曾因受贿被一锅端。20年后的2012年,同样是新晃县房产局,局长全某,副局长李某,分管办公室、财物的黄某,再次因贪污、受贿被一锅端。
12月10日,经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全某、李某、黄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分别被新晃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3年2个月、5年2个月。这起在新晃当地引起较大反响的房产局窝案终于有了结果。
新晃县检察院相关人士近日向《法制日报》记者独家披露了此案的具体细节,并表示,近年来各地房产局的腐败窝案之所以层出不穷,就是在于缺乏系统、有效、有力的监督和制衡。为此,要想有效地遏制房产局的腐败窝案,亟待切实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尤其要引进更多更为全面、有力的社会监督。
县房产局集体贪污受贿
“新晃县房产局又出事了。”2012年5月23日,新晃县房产局原干部黄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不久,新晃县房产局原局长全某、原副局长李某分别于6月15日、7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随后不久,3人分别被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时间,“新晃县房产局局长为何被抓”等消息开始出现在当地一些网络论坛上,并逐渐成为当地民众讨论的焦点话题。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2年2月,全某在担任新晃县房产局局长期间,先后25次非法收受廉租房开发商等人财物共计42.73万元。2009年至2012年2月期间,先后8次通过虚开发票或虚开发票到其他单位报账、应当入账不入账等方式,个人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0.6994万元。全某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赃款人民币4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年初,李某在担任新晃县房产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要财物11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3万元。2010年至2011年,两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分得现金1.4万元。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李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向侦查人员提供他人受贿的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9月29日,李某积极退回赃款14.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2年春节前,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9次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93万元。2009年至2012年春节前,利用分管财物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个人消费发票或者虚开发票到单位报账、应当入账而不入账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9.6858万元。黄某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部分经查证属实。9月29日,主动退回赃款46.398万元。
廉租房项目成领导“提款机”
“翻阅案卷,我们痛心地发现,在他们3人受贿的近90万元中,从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的承建商处索取好处费近60万元。一个老、少、偏、穷地方的廉租房项目,竟然成了房产局管理者的集体‘提款机’。”办案检察官说,在这起房产局的腐败窝案中,廉租房、棚户区的承建和改造,是这些房产局领导贪污腐败的一个重灾区。
据查明,2008年4月,负责监理业务的袁某对分管财务和廉租房项目的黄某说,廉租房项目可以得到好处费。黄某迅速向局长全某做了汇报,两人不谋而合,一发不可收手。
2008年6月,经全某同意后,黄某指使袁某向某廉租房承建商张某索要好处费两万元,自己得1万元。
2008年12月,袁某再次对黄某说廉租房项目可以得到好处费。经全某同意后,黄某指使袁某向某廉租房承建商索要财物。得到两万元后,黄某与全某各分得1万元。
2009年6月,经全某同意后,黄某从某廉租房承建商处所得好处费14万元。并将5万元给了全某,1万元给了袁某,自己得8万元。
2010年,经全某同意后,黄某向某廉租房承建商索要好处费两万元,全某自己得1万元。2011年年底,全某与黄某商量后,决定向某廉租房承建商索要好处费3万元,全某得1.5万元。
2011年,该局将棚户区改造资金下发给唐某后,全某指使黄某向唐某索要好处费8万元,全某自己得3万元。2012年春节前,唐某为感谢全某平时的支持与帮助,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全某0.48万元。
2011年4月,某房地产商得到某棚户区改造资金后,送给全某感谢费0.4万元。2011年3月,该县某中学为争取到教师廉租房项目,送给黄某0.5万元,希望得到帮助。2011年年底,因相关人员到该局调查账目,黄某怕事情败露,于是将现金退回。
2011年12月,该县某中学为感谢黄某对教师廉租房项目增加经费,送给黄某人民币两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房地产项目提供办证便利,是这3个人常用的犯罪手段和事实。”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房地产商李某为了能在某项目办证过程中得到优惠,该局副局长李某向其索要好处费两万元,送全某1万元。2010年,房地产商李某得到优惠办证后,又找到该局副局长李某,李某趁机再次索要好处费两万元,全某分得1万元。
2011年,某房地产商为能在办证过程中得到优惠,便找全某商量。全某找该局副局长李某商量后,决定索要好处费8万元。某房地产商将16万元给全某与李某后,全某分得9万元。2012年,某房地产商为在办理某项目相关手续中得到优惠,找李某与全某商量,全某、李某决定索要好处费两万元,后两人各得好处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