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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晃房产局正副局长贪贿近百万获刑 

廉租房项目成某些不法分子“提款机”
2012年12月17日08:5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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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窝案层出亟待强化监督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者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也比较普遍。”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全某伙同黄某在怀化某商场购买个人物品后,开具发票到局里报账,共计人民币4.9466万元。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全某安排黄某以该局名义到某单位报账3.2万元,应入账而不入账,两人将此款私分,全某得1.5万元。2011年,全某到怀化某商场购买个人物品0.6528万元,开具发票后,安排黄某到局里报账,侵吞公共财产0.6528万元。2011年,黄某到某批发部虚开发票1万元,经全某同意后到局里报账,共侵吞公共财物1万元,全某分得0.5万元。2011年5月、11月,黄某到怀化、长沙个人消费0.8692万元后,开具发票到局里报账,侵吞公共财物0.8692万元。 

  “新晃县的房产局案目前已经暂时告一段落。但掩卷沉思,不难发现,这一腐败窝案的背后,确实有着诸多值得深思和警醒的地方。”新晃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权力监督缺位,是诱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一个老、少、偏、穷的少数民族地方的廉租房项目,何以最终沦为房产局管理者的集体“提款机”?廉租房的质量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其中是否存在“豆腐渣”工程,只怕都还需要有所调查和挖掘。(记者阮占江 通讯员郭显明阳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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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接连发生了一系列房地产腐败窝案。2004年3月,湖北省公安县发生了一起房产局贪污贿赂窝案。据检方指控:公安县房产局原局长陈洪章自2000年至2003年,贪污索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万元。该局原副局长王琪自1996年至2002年,贪污索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5万余元。该局原财务股股长胡兴琼自1996年至2002年,侵吞、骗取公款14.7万余元。财务股原出纳高晓慧自1996年至2002年,侵吞、骗取公款13.6万余元。2007年,重庆查出的房地产腐败系列案,涉及近10名厅级官员,个人受贿最高金额近1600万元。以致于次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直接发出了“房地产领域成腐败大案多发重灾区”的感叹。

  □说“法” 预防职务犯罪需加强社会监督

  针对不断出现的腐败窝案,有关单位要利用内部纪检监察监督、自查自纠、轮岗任职、廉政教育等措施,加强内部监督,探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将职务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向社会常态化、制度化地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更为全面、自觉地接受社会真正有效的监督。(阮占江) 

(责编:李源(实习)、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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