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背景:《條例》第83、84條提及收受、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對於“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標准怎麼認定?發達地區和落后貧困地區對於“正常禮尚往來”標准不同,這個標准是否能做出准確規定?
中央紀委法規室:從近年來的辦案實踐看,從事公務的黨員干部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問題比較突出,嚴重影響了黨員干部形象,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是產生腐敗行為的溫床,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予以紀律規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對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搞簡單的“一刀切”,而是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對於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要予以紀律處分。這是新的規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雖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但如果“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要予以處分。
所謂“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一是指在禮節上講究有來有往,換句話說就是你對我怎麼樣,我也對你怎麼樣,不能隻來不往。二是指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禮金價值。具體給予處分時應根據各種因素綜合考慮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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