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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系列前瞻報道之三

聚焦新版紀律處分條例試水期 十大問題黨員干部必須清楚【3】

2016年01月06日08:1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提問背景:根據《條例》第88條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是否黨員干部以后不准買賣股票和進行証券投資?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三)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証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該項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未改變原條例的規定。原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將“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証券投資”列為違紀情形之一,其中“違反規定”的表述與該條第一款開頭“違反有關規定”的文字表述重復。修訂過程中,為避免重復我們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實質內容沒有變化。

關於買賣股票問題,我們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不准買賣股票的規定。在當時國家証券市場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保証証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証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証券法》的頒布實施,証券市場的管理越來越規范。因此,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買賣股票的規定,並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証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証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証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証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証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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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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