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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系列前瞻報道之三

聚焦新版紀律處分條例試水期 十大問題黨員干部必須清楚【5】

2016年01月06日08:1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提問背景:《條例》第68條關於“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的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和“自發成立”的含義是什麼?中學、大學都有同學會,參加這樣同學會的活動是否都視作違紀?怎樣的同學會會被視為違規組織?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正確理解該條需要把握三點:

一是該條規定的主體僅是“黨員領導干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該條所稱的“有關規定”是指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即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行為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該規定。該通知明確要求,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三是該條所稱的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是指未經登記注冊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干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要注意區分該違紀行為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正常聚會活動,隻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是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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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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